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科委根据重庆市高新技术领域的主要类别,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库内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对申请认定的产品(服务)进行评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认定范围: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八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第五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认定条件:
(一)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二)被评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服务),可以不再经过专家评审程序,直接认定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三)被列入地方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产品(服务),在认定时享有优先权;
(四)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知识产权明晰;
(五)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应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技术含量高,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六)产品(服务)技术成熟,已有法定产品标准,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产品鉴定(验收)或经省部级及以上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已投入小批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
对于特殊行业产品,药品应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医疗器械应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通讯设备及产品应有入网许可证;生物农药、新型肥料、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有环保合格证明。
(七)申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企业,应为所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等条件,有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章 申请认定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申请表的纸质文档,一式一份。
(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申请表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必备附件(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代码证。
2、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3、企业产品(服务)销售证明。
4、产品(服务)标准的封面和前言。
5、产品(服务)鉴定(验收)证书,或省级及以上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报告。
6、反映产品(服务)市场销量的用户订单、销售合同。
7、软件产品须提供软件产品确认测试报告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特殊行业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等。
(四) 辅助附件(复印件):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更全面了解产品(服务)情况,企业可根据产品(服务)具体情况提供辅助附件材料,如科技计划立项批文、查新报告、专利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第七条 凡是评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只提供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申请表及数据电子文档,可不再提供附件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材料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附件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请认定产品的名称一般应含产品型号,软件产品须含版本号。
第四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每年组织评审两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3月20日和8月1日—8月20日,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企业提交《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申请表》及附件,须报所在北部新区管委会、西永微电子产业园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北部新区管委会、西永微电子产业园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统一报送辖区内的申请认定材料。
(三)市科委根据认定条件对初审合格的产品(服务)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对复核后的产品(服务)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颁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市科委对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实行动态复审考核管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资格自动失效。同一产品(服务)原则上只复审一次。
第十三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复审程序、条件、时间等参照初次申报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复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复审申请表的纸质文档,一式一份。
(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复审申请表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反映产品(服务)市场销量的用户订单、销售合同复印件。
(四)产品(服务)在上次认定之后取得的反映创新成效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如科技计划立项合同、产品鉴定(验收)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重庆市科委优先列为重庆市重点新产品,享受有关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申请认定和复审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其申请认定和复审资格被自动取消,市科委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