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建立万户规模“重庆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将成长型微型企业纳入培育库进行培育,促进其提质增效发展。
二、培育措施
(一)由市、区县两级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跟踪监测重点帮扶。
(二)给予每户最高50万元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商业贷款贴息、会展补助等政策扶持。
(三)优先推荐入驻重点微型企业孵化平台、参加微型企业提质培训以及其它帮扶对接活动。
(四)按科技信息和节能环保类、文化创意类、制造加工类、批发零售类(含电子商务)、服务类、农业类等6大类行业(分类见附件1),对库内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分行业对排序靠前的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成长奖励,每年奖励1000户。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
(二)建立了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有进销台帐等财务核算基础资料。
(三)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四)上年度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
(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从业人数5人以上,或有1人以上由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四、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微型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注册登录,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出入库申请。同时准备以下申报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二)能证明企业上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中任意一种;
(三)从业人数需提供记载企业从业人数的上年度相关财务资料;社保缴纳情况提供社保费缴纳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中任意一种。
(四)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申报时间
成长型微型企业申请入库培育采取集中申报与动态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集中申报时间(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集中申报结束后企业仍可提出入库培育申请,纳入次年奖励评价范围。
六、审查程序
(一)入库培育审查
1. 形式审查
工商所应在受理微型企业入库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填报内容是否符合入库条件、企业是否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进行形式审查。
2. 现场检查
工商所形式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对申报企业是否在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将企业填报的《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申报表》《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打印送企业确认并签字盖章,收取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检查情况经所务会研究后,《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申报表》《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工商局微企科。
3. 复审计分
微企科收到工商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入库条件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提交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本区县拟入库企业名单。同时,系统根据企业申请时所填报的数据,对拟入库企业进行初评计分。
4. 公示公开
区县工商局将拟入库企业名单在本区县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报市工商局在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系统自动录入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公示期出现异议的由区县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及审查审核意见由区县局统一归档保存。
5. 培育管理
企业进入培育库后由市、区县两级工商部门实行动态管理,确定联系人按培育措施进行重点帮扶。对入库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应当退库的,作退库处理并予以公示;对成长达到中小企业标准、主动提出退库的移出培育库并予以公示。
(二)成长奖励评价
1. 计分初筛
市工商局根据全市入库企业初评计分情况,分行业排序,按入库企业行业比例筛选出1100户奖励候选企业,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奖励评价
2. 奖励评价
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区县工商局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1100户奖励候选企业开展评价,同时,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重庆”网站是否存在“失信领域”的相关记录进行查询核实。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综合运用数据比对、资料查阅等方式,实地现场核对、收集佐证材料对企业进行奖励评价,并出具奖励评价报告,报送市工商局和当地区县工商局。
3. 综合评审
市工商局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对照奖励评价报告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1000名拟奖励企业及金额。
4. 公示拨付
每年8月15日前,市工商局通过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小微企业名录(重庆)等网站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出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建议,由市工商局商请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区县财政局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拨付资金到企业。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市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拟奖励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取消奖励资格的,按综合评审计分情况依次递补,经公示后再按上述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1. 监督内容
获得成长奖励的微型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真实性、合规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审查、检查、评审等环节操作规范性,以及建立审查台账、绩效评价、一户一档等全过程档案的规范性。
2. 监督方式
工商部门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获得成长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根据上级安排、举报线索、风险排查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暗访检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违规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获得成长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方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抽查、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协助企业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退还中介服务费用,并由工商部门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附件1
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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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所列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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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和节能环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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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63~65大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包括73~75大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包括76~79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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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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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包括86~90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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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加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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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包06~12大类),制造业(包13~43大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包括44~46大类),建筑业(包47~50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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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类(含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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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包括51和52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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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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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包括53~60大类),住宿和餐饮业(包括61和62大类),金融业(包括66~69大类),房地产业(包括70大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包括71和72大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包括80~82大类),教育(包括83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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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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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包括01~05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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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行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