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及省政府“转企升规”工作要求,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和市委五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持续挖掘经济增长点,奋力实现“十四五”时期“个转企”1200户、“小升规”1081户、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60户,依据《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1〕9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原则,在不增加转型主体负担前提下,鼓励有一定规模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简称“小升规”),重点围绕工业“1+3”、服务业“3+5”、农业“2+3+N”三大产业体系,促进企业群体壮大、能级提升和活力迸发,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纳入“转企升规”重点培育库,在眉山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条 “个转企”支持政策
实施“个转企”奖励引导。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提前预算,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给予1万元/户一次性奖励;至“转企”成功之日起持续经营三年,对“转企”后地方经济贡献三年均值有新增的由属地财政给予2万元/户的激励奖补;对连续成功经营三年且营业收入增速在10%以上的,由属地财政给予3万元/户激励奖补。
第四条 “小升规”支持政策
加大“小升规”奖励力度。突出工业、建筑业、批零住餐业和规上服务业,对首次入规(非首次入规但之前未享受入规奖励的视为首次入规)企业实行差异化奖励。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入规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5亿元的由属地财政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连续3年未退规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属地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市场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批零住餐业市场主体由属地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入统标准2倍及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包括信息传输,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由属地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加强金融支持
深入实施财金互动政策,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大对“转企升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转企升规”企业作为储备客户,优先满足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在贷款额度、利率、担保品等方面予以倾斜。持续开展金融服务“清单制”工作,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贷款支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考核、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利用市县两级风险补偿基金、应急转贷资金、“再担—兴眉贷”、市创新产业发展基金、“服保贷”和“政采贷”等财政金融产品,加大对“转企升规”企业扶持力度,对银行机构为区域内“转企升规”企业发放的贷款产生的损失优先给予补偿。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LPR+0.15个百分点。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引导全市银行机构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1年基础上有所下降。银行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接续转换,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扩大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
第六条 落实税费减免
全面落实已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组合式税费减免、房租减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减免政策。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符合困难性减免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七条 优化服务补贴
市财政根据各县(区、新区)“个转企、小升规”数量,按0.2万元/户的标准,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新区)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各县(区、新区)对规模(限额)以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给予基层统计网报人员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新区)分行业制定。
第八条 优化营商环境
1.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足额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国家规定的上限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大力推广“政采贷”,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障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
2.保障企业款项支付。各级政府全面排查梳理政府与民营企业间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相关情况,建立账款台账和支付计划,每月实施支付工作调度,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第九条 以上政策若与其他政策支持内容重合,同级财政支持按照“取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奖补。一次性奖励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持续性奖励由属地财政承担。各县(区、新区)可参照本办法以不低于此标准制定属地支持政策,市、县(区、新区)奖补可叠加支持。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