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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楼宇产业园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发布机构: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截止日期:
文号:
江津府办发〔2021〕141号
适用行业推荐:
江津府办发〔2021〕141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楼宇产业园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1〕141号    浏览量:56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楼宇产业园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楼宇产业园评价办法(试行)

       为支持和引导我区楼宇产业园规范发展,打造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社会经济效应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楼宇产业园服务广大中小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根本要求,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以着力提升楼宇企业入驻率、营收等为核心,成为增强内生动力、破除空间制约、加快产业集聚、推动转型发展、促进财政增收的重要支撑。
二、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区单独供地建成运营1年以上的楼宇产业园。本办法所称楼宇产业园是指有效利用楼宇型建筑打造的为中小微企业的创设和发展提供场地、配套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空间,是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的载体,具有土地利用集约化、企业集聚化、产业集群化、服务配套化的特征。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单位用地营收40%,单位用地经济贡献40%,楼宇企业入住率20%。
(三)指标基准值。
指标基准值按单位用地营收666万元/亩、单位用地经济贡献15万元/亩、楼宇企业入住率90%计算。
(四)计算得分。
1.评价综合得分计算方式=【(单位用地营收÷指标基准值)×40+(单位用地经济贡献÷指标基准值)×40+(楼宇用地入住率÷指标基准值)×20】+加分项。
2.加分项。
(1)楼宇产业园获评国家级称号的加2分,获评重庆市级的加1分。
(2)楼宇产业园入驻五上企业中工业企业1户加1分,其它企业1户加0.5分。
(3)楼宇产业园内入驻企业为区级A级企业的1户加1分,区级B级企业1户加0.5户加分。 
以上所有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分级管理。
根据楼宇产业园评价得分情况,100(含)分以上的为A级,80(含)分至100分为B级,60(含)分至80分为C级,30(含)分至60分为D级,30分以下的为E级。
(六)动态管理。
对楼宇产业园的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楼宇产业园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级。如楼宇产业园在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取消评选A、B、C级的资格。
三、结果运用
(一)列为A级楼宇产业园。
1.区政府对A级产业园进行公开表扬并授牌。建立区领导联系制度,对产业园内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绿色服务通道,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予以重点支持。
2.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申报国家和市各类专项资金和产业激励政策资金。
3.优先推荐产业园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和担任社会性职务、参加各类管理提升培训。
(二)列为B级楼宇产业园。
1.建立属地重点联系制度,帮助楼宇产业园制订具体的提质增效计划,强化计划跟踪与服务。
2.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享受现行各类产业扶持政策,积极推荐信贷、担保基金、引导基金等金融支持。
3.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申报国家和市各类专项资金和产业激励政策资金。
(三)列为C级楼宇产业园。
1.实行属地包抓责任,督促和帮助产业园制定改造提升计划,并加大跟踪与督促力度,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咨询、税收辅导、项目建设管理等服务。
2.对楼宇产业园未用土地和闲置厂房的,支持产业园通过增资扩产、技改升级、二次招商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提高产出强度和经济贡献强度。
3.依法依规对落后产能实行相应的限制。
(四)列为D级楼宇产业园。
1.实行属地包抓责任,依法督促限期整改。督促楼宇产业园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和转型方案,联合企业开展二次招商等方式,盘活现有厂房资源。
2.取消产业园(不含园内企业)区级评先评优资格,其负责人不得参评区级各类评先评优和享受区级财政支持政策。
3.加强能耗对标、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
(五)列为E级楼宇产业园。
1.开展综合整治、挂牌督办。对照招商引资协议,督促楼宇产业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在产业园限期(原则1年内)整改无效的情况下,视企业违约情形和违约时间依法采取劝退、回收用地、司法诉讼等手段予以处置。
2.楼宇产业园存在闲置土地的,视情况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用地。
3.取消产业园(不含园内企业)区级评先评优资格,其负责人不得参评区级各类评先评优和享受区级财政支持政策。
4.加强企业能耗指标、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评价指标和政策的解读,引导楼宇产业园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数据采集和改革,畅通互动渠道,营造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根据工作开展要求,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楼宇产业园评价管理工作。负责评价体系的提出和修改完善、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分级结果的汇总等相关协调工作。
区财政局、江津区税务局:负责提供和核实楼宇产业园评价期各种经济贡献。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各楼宇产业园实际用地情况,根据产业园分级情况强化对闲置用地认定及处置等工作。
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应评价的楼宇产业园按照相应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并收集、汇总、核实辖区内应评价的楼宇产业园数据,并提出初步评价意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及结果运用要求,强化对辖区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加强低效和闲置用地的清理和处置,助推楼宇产业园提质增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用地面积:指产业园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
企业经济贡献:指楼宇产业园内入驻企业上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产生的贡献总和。(由区财政局牵头,江津区税务局配合提供)
营业收入:指产业园内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经区统计局、税务局核实)
入驻率:指入住产业园生产经营时间大于半年,并开票完税的企业所用面积之和与建筑面积之比。
五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这五类企业的总称。
二、计算方法
(一)单位用地营收(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二)单位用地经济贡献(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经济贡献=总经济贡献/用地面积
(三)入住率(单位:%)。
企业入住率=入驻企业使用建筑面积之和/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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