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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009275780-2019-00050
生成日期:
2019年04月21日
发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截止日期:
长期
文号:
渝府办发〔2019〕44号
适用行业推荐:
高校,科研院所
渝府办发〔2019〕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44号    浏览量:77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市教委  市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在渝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高校院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分配改革试点

1.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高校院所开展试点,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高校院所在财政资金支持下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在需要转化时,所有权可以让渡给科研人员,由科研人员自主实施转化,高校院所可以从转化金额中收取不超过30%的资源使用费,用于补给物资条件支持、人力资源支出和科研后续再投入。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以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以作价入股和自行实施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可依据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价格收取资源使用费,让渡程序、收取比例等细则由高校院所自主制定。(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教委等)

2.高校院所独资设立的成果转化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可按规定将高校院所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经评估后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院所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损益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二、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有效供给

3.加强基础科学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发展。在量子科学、生命科学、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快布局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催生一批高质量重大科技成果。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导向,在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大科学装置等项目中进一步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成果转化相关的考核指标。加强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接国家创新战略布局,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

4.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渝设立研发机构,与市内高校院所开展合作。符合市级引进高端研发机构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打造品牌化、专业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打造众创空间等高端孵化平台,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孵化平台,引导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平台提质增效,加强对国家级孵化平台的经费支持,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强化绩效考核,对绩效评估为优秀的孵化平台给予财政补助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

三、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渝转化

5.推动环高校院所创新创业生态圈建设,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高校院所在渝开展校地校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落地到区县和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市级科研立项给予校地校企合作项目优先支持。鼓励区县支持高校院所与科技型企业在辖区内共建或内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纳入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范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

6.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渝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由市级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5%的财政性普惠补贴,单项成果最高补贴1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

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财税支持力度

7.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内,从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院所为市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责任部门: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

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机构建设

8.对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设立的专业化成果转化机构,根据上年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后补助,用于开展成果转化推广活动和引进培养专业技术经纪人等。(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

9.加强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复合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高层次技术转化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高校院所要聘用专业技术经纪人和科技专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制定针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相应激励措施。高校院所可以从收取的资源使用费中,对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

六、加强科技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支持

10.加强政府引导资金使用,撬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院所利用社会资金、自有资金与引导资金共同设立创业基金,支持科技人员、大学生科技创新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院所建立种子基金,通过免息贷款、公益参股等方式助推科技成果转化,扩大高校院所种子基金覆盖面和基金规模。扩大天使投资规模,支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拓展资金来源,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广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激励科技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体系

11.完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在职称评定和评价考核中,对科技人员承担的研发类横向科研项目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在教学科研队伍中,专门设置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型岗位,鼓励专门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可以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限制,按规定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教委等)

八、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

12.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研究,及时协调完善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破除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藩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等)

九、营造科技成果转化良好氛围

13.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高校院所负责人及科技管理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出现一些偏差失误,依法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等)

14.面向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培训,提升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政策水平和科技金融等专业知识水平。加快建设西部科技金融路演中心,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路演宣传、信息发布、投融资对接等服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等)

15.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对守信单位和个人开通政务服务优先通道,优先享受优惠政策,对失信单位及个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惩戒。按规定加强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考评,将其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指标。(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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