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硕睿云商务服务平台!
  • 免费注册
  • 会员登陆
  • 1
  • 2
政策检索:
政策所辖:
不限
已发布政策 3383 条,政策订阅用户 9210 个,实时推送政策 58292 条,在线答疑 18765
政策云端服务 | YUNDUAN
在线答疑
政策申报
政策匹配
政策发布
政策订阅|实时推送
名称: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奖励实施细则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18年06月06日
发布机构: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截止日期:
长期
文号:
适用行业推荐: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奖励实施细则
   浏览量:1291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奖励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201811日以后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201811日以后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

 

(三)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奖补标准中小微企业挂牌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挂牌奖励

1.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成长板,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专精特新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挂牌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企业挂牌成长板后转板专精特新板的,补奖励差价5万元。

 

(二)股挂牌成长板、专精特新板

 

企业在挂牌前一年之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股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71日至731

 

五、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中小微企业挂牌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挂牌备案确认函;

 

(四)如企业符合股改奖励条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2.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3.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股改专项法律意见书及付费发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改审计报告及付费发票;
6.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改评估报告及付费发票。

以上(二)至(四)均为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报,打印《重庆市中小微企业挂牌奖励申报表》(附件),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三)市中小企业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召开行政审查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七、有关事项

(一)按照《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3号)文件规定享受了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挂牌孵化板的企业,不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20151010日至20171231日期间挂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长板且符合《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办法>通知》(渝中小企〔2015143号)奖励条件,但未获得挂牌奖励的企业,仍按渝中小企〔2015143号的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挂牌日期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备案确认函的落款日期为准,企业完成股改日期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落款日期为准。

 

(四)《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办法>通知》(渝中小企〔2015143号)和《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3号)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八、监督管理

(一)企业须如实填写、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随意扣压,确保专款专用。

QQ
客服

微信
客服

扫码咨询微信客服

热线
电话

400 031 0045
官方客户服务热线

云端
扫码

微信扫码关注
开启云端服务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