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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发布机构:
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截止日期:
长期
文号:
南岸经信发〔2021〕155号
适用行业推荐:
南岸经信发〔2021〕155号
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岸经信发〔2021〕155号    浏览量:599

各规上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我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现将《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运行局
2021年12月6日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发展及管理,依据《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南岸区、重庆经开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创新机制、创新业绩,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由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济信息委)、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运行局(以下简称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共同认定。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六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南岸区、重庆经开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相关要求备案。
(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有专门的研发经费及财务核算,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万元。
(六)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人。
(七)具备专门的研发场所,拥有与研究开发和服务相应的设备或系统。
(八)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依法纳税,无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和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属地分别向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提交《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等申请材料。
(二)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审核意见。
(三)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照《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视情况对初评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通过初评及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撤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查证核实的。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企业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企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九条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对被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条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对新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依据相关激励政策给予支持,并作为申请国家、市级以上专项资金及评先择优加分项,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一条 企业上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因本办法第十三条被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督促企业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负责组织推荐申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原则上须获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认定,已被认定为重庆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不再申报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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