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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1年12月13日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截止日期: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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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518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现代化巴彦淖尔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内政发〔2017〕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种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内政办发〔2020〕40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巴政发〔2021〕4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巴政发〔2018〕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该项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或者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自然人。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方面
        1.对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按标准予以资助奖励:
对新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发明专利、新确定为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十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每件资助0.5万元;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上述高价值发明专利出现重叠的以专利号为准最高限额资助奖励一次。
        2.对新获得的国际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按标准予以资助:
通过马德里体系新获得注册的商标,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0.5万元,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
在单一国家新获得注册的商标每件资助0.5万元。
        3.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新获得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对新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农作物品种的申请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6.对新获得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畜禽品种的培育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对新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农作物品种的品种权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方面
        8.支持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每年资助3个项目(本款专利转化,仅指巴彦淖尔市内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已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在我市实施转化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
        (三)知识产权管理方面
        9.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体系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10.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8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
        11.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12.对新确定为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一次性资助6万元、10万元;
对新确定为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8万元。
上述所称新确定、新获得、新注册、新认证、新认定,是指2021年1月1日后申请主体所确定、获得、注册、认证、认定的。申请主体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权,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和第一品种权人为资助奖励申请主体;申请主体涉及多个申请者(单位)的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多个申请者(单位)共同为奖励申请主体;申请主体涉及多个培育单位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多个培育单位共同为奖励申请主体。
        本办法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
        (二)已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存在品种纠纷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畜禽新品种(配套系);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主体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明和在本地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年费缴费凭证;
        (四)中国专利奖获奖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
        (六)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
        (八)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批准文件;
        (十一)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批准文件;
        (十二)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批准文件;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主体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资助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资助奖励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资助奖励办理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资助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每年集中申报,申请主体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主体原则上应自行申请资助奖励,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主体仅能申请一次。已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的申请主体,同一申报周期内不得再自行申报。
        (二)审核评审: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请主体提交的资助奖励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巴彦淖尔市农牧局协助审核第六条(六)(七)(八)项证书真实性。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主体,应对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奖励申请。专利转化项目由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市政府同意予以资助。
        (三)公示:通过审核的资助奖励发放名单在巴彦淖尔市政府网站、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助奖励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复查核实。公示期满后按公示结果予以资助奖励。
        (四)资金发放:资助奖励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第八条  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资助奖励资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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