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申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0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我市依法注册,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企业;
(二)申报项目需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
(三)总部贸易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在重庆注册设立的,履行集团跨地区采购出口、进口分拨、资金结算等营运职能,且以进出口业务为主的贸易企业;转口贸易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在重庆注册设立的以进出口为主的,将生产国的货物经中国境内中转出口到消费国的贸易或物流企业。
二、申报资料
(一)总部贸易企业
1. 总部贸易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
2.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荐函(见附件3);
3. 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入驻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和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 自营业务:出口采购增值税发票(体现货物来源地或采购地)、出口货物报关单(体现境内货源地)、进口海关增值税票或销售增值税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证明材料;代理业务:代理进出口协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代理费发票;
7.企业进出口业务中市外业务占比5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8. 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9. 企业收付汇情况证明材料;
10.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二)转口贸易企业
1. 转口贸易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
2.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荐函(见附件3);
3. 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入驻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 出口采购增值税发票(体现货物生产地)、出口货物报关单(体现境内货源地)、进口销售增值税发票(体现货物进境流向)或证明材料;
6. 企业进出口业务中市外业务占比5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7. 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8. 企业收付汇情况证明材料或代理进出口协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代理费发票;
9.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三、申报和评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区县初审。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级评定。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并公示评定结果。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做好审核筛选,择优推荐基础工作扎实、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性强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具体指导和严格把关。
(二)须于7月6日前将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荐函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联系人:周宏达,联系电话:62661127。
附件1:总部贸易企业申请表.doc
附件2:转口贸易企业申请表.doc
附件3: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荐认定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的函.doc
附件4:承诺书.doc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