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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阅读原文]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1年12月30日
发布机构:
财政部,税务总局
截止日期:
长期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适用行业推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浏览量:439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1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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