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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认定和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510000008282399T/2022-00057
生成日期:
2022年02月14日
发布机构: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截止日期:
2024-02-01
文号:
川科高〔2021〕29号
适用行业推荐:
川科高〔2021〕29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认定和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科高〔2021〕29号    浏览量:614
        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要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持续增加创新投入,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认定和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5日


四川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认定和后补助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基础研究是指为获得应用原理性新知识、新发现、新发明进行的独创性研究活动(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主要包括:
        (一)围绕量子科学、脑科学、合成生物学、空间科学、深海科学等重大科学问题开展的基础性、原创性科学研究。
        (二)瞄准国际科技前沿重要方向,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改善民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开展的前瞻性、引领性重大自然科学问题研究。
        (三)以进口替代、自主可控为目标,为获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展的基础性研究活动。
        (四)以创新思维为根本,着力突破传统科研理念和范式,能够带来产业升级换代或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颠覆性技术研究活动。
        第三条 企业申请基础研究后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两年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四川省重点产业领域。
        (三)企业自主创新活跃,科研项目管理规范,设有科研财务助理,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设立研发会计科目或支出辅助账,可反映企业基础研究开展情况。企业在核算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
        (四)企业近两年来运行正常,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科技违规事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均为诚信或良好(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第四条 科技厅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组织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
        第五条 基础研究投入后补助额度以企业上年度基础研究实际支出为基数(不含财政投入),给予4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财政补助的实际比例由科技厅、财政厅结合当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测算确定,在当年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六条 已经享受同一年度市(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当年省级补助。
        第七条 企业申报基础研究投入后补助不与申报其它科技计划项目冲突。企业按照《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川科高〔2020〕21号)文件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应扣除基础研究投入。
        第八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和具体流程。申报省级补助的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为推荐单位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州)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审核、汇总与推荐,并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与推荐,中央在川企业直接报送科技厅。
        第十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基础研究投入进行核实和认定。根据专家认定结果和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统计测算数据,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技厅商财政厅拟定直补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厅会同科技厅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十一条 后补助经费由企业自主安排统筹使用,用于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等。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法获取、使用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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