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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的通知 [阅读原文]
索引号:
11500381MB1512876W/2022-00022
生成日期:
2022年02月14日
发布机构: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截止日期:
2022-02-28
文号:
适用行业推荐: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的通知
   浏览量:56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感工业园发展中心、白沙工业园发展中心、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现代农业园区发展中心: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激励政策)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9〕1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江津辖区内登记注册,且符合国家、重庆市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不含种养大户)及社会团体。

二、申报内容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且未享受过其他激励(补助)的建设内容。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申报时间。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二)申报材料。申报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企业信用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打印。所有申报材料验原件,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各镇街、园区发展中心接到本文件后应组织辖区内各类主体积极申报。镇街、园区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初审签章后向我委送审,我委将组织业务站科对送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报真实性开展实地勘察,形成集体意见后,提请评审小组审定并按相关程序报批。拟支持的项目及资金在区农业农村委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责任分工

区农业农村委各业务站科负责申报答疑、材料收件、复核以及开展真实性实地勘察,签署复核意见后交产业发展科汇总。

第一条:建设标准化(富硒)产业基地。联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童建川,电话:47228260。

第三条:建设农田水利设施。联系人:农田建设科 李连荣,电话:47527136。

第四条:推进“互联网+”应用。联系人:农科教中心 邱影,电话:47559302?。

第五条:扩大加工规模。联系人:产业发展科 谢渝,电话:47541153。

第六条:搭建科技研发平台。联系人:农科教中心 邱影,电话:47559302?。

第七条:着力科技成果转化。联系人:农科教中心 邱影,电话:47559302?。

第十条:推进质量认定。联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童建川,电话:47228260。

第十一条:促进品牌创建。联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童建川,电话:47228260。

第十二条:扩大品牌影响。联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童建川,电话:47228260。

第十三条: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联系人:农科教中心 邱影,电话:47559302?。

第十四条: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联系人:生态能环站 徐川峰,电话:47524646。

第十五条:培育壮大各类主体。新认定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家庭农场,联系人:农经站 帅德洋,电话:47533370。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举办农事节气节会活动,联系人:产业发展科 薛梅,电话:47527259。

五、其他要求

单个主体申报多项奖励条款的,每个条款分别填报申请表,分别报送各业务站科。


附件:1.《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发〔2019〕18号)

2.《关于印发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9〕122号)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2月14日










附件1: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江津区推动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江津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10条激励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9610



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产业导向、质量导向、效益导向,重点推进富硒特色产业标准化发展,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花椒主导产业提档升级及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我区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建设标准化(富硒)产业基地。获评国家(部委)级、市级、区级各类农业示范基地,单个基地奖励530万元。

第二条 支持花椒产业发展。以本地花椒为原料,在医疗、日化、保健等领域成功研发生产新产品的,按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以花椒枝干、花椒叶、花椒籽等果皮以外的副产物为原料,生产食用品、活性炭、有机肥等产品的,按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花椒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的,按1万元/吨给予奖励。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购买花椒收益保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亩的保费奖励。

第三条 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项,集中连片宜机化整治农田面积达300亩以上的,单个项目奖励30100万元;新建准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按50%70%进行补助;新建节水灌溉工程的,按500700/亩进行补助。

第四条 推进“互联网+”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应用物联网设备或技术,并达到相关追溯要求,一次性投入20万元(含)以上,按4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扩大加工规模。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开展本地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投入市场效果较好的,按新改建投用生产线投资额的30%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搭建科技研发平台。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当年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研发活动对产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按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着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或加工工艺生产新产品,且该产品年度销售额达200万以上的,按销售额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发挥企业带动力。对常年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人以上(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5万元/年的奖励;对带动建卡贫困户连续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每带动1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九条 实施金融税收支持。年收购本地农产品金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开展农产品加工的,按当年区级税收留存部分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本地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主体年贷款实际支付利息10万元以上的,按照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推进质量认定。新认证一个无公害农产品,奖励1万元;新认证一个富硒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含转换期),奖励3万元;复查换证一个无公害农产品,奖励0.5万元;续展一个绿色食品、富硒产品,奖励2万元。在国家级、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实时更新数据,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达到追溯要求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个。

第十一条 促进品牌创建。新获得一个名特优新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2万元;新获得百家合作社百个农产品,奖励10万;新获得一个中国驰名商标,奖励50万元;新注册一个地理标志商标、新登记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新获批一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20万元。获评年度“十大农产品创意包装”及“十大富硒农产品”的,每个奖励1.5万元。

第十二条扩大品牌影响。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宣传我区品牌农产品的,给予宣传费用2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获得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给予被授权单位0.3万元奖励。新改建富硒农产品门店的,每个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参加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国外、市外、市内、区内参加农产品开展展示展销活动的,分别给予每次2万元、1万元、0.5万元、0.1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花椒等本地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有机肥和生物燃料等产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对新采购生产设施设备的,按核定金额的4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生产商品有机肥的企业,按区内销售使用数量给予200/吨的补助。

第十五条培育壮大各类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表彰国家级、市级、区级示范,获评江津区“十强”“十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别奖励110万元。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类主体组织举办农事节气节会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给予奖励330万。

第十六条 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个条款的就高不就低。本政策与其他奖励政策和财政补助不重复享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除外。

第十七条 凡存在《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中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三年内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八条 当年申报奖励资金超过预算资金限额的,纳入下年度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106号)》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1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区级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附件2: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1




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以下简称《激励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立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统计局、江津区税务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德感工业园管委会、白沙工业园管委会、江津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激励政策》申报项目的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受理、形式审查和提请评审小组审定、报批等日常工作,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兼任评审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激励政策》适用于在江津辖区内登记注册,且符合国家、重庆市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花椒保险外不含种养大户)及社会团体。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每年由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激励政策》和本实施细则印发申报通知,并按有关要求组织申报。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各管委会、镇街提交《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材料。

第五条各管委会、镇街初审后向区农业农村委送审,区农业农村委对送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报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形成集体研究意见后,提请评审小组审定并按相关程序报批。拟支持的项目及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委在江津区农业农村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委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审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

第七条建设标准化(富硒)产业基地

申报条件:获评国家(部委)级、市级、区级各类农业示范基地。

申报材料:国家(部委)级、市级、区级相关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颁发的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支持花椒产业发展

申报条件:1.以本地花椒为原料,在医疗、日化、保健等领域成功研发生产新产品,并进入市场销售。2.以本地花椒枝干、花椒叶、花椒籽等果皮以外的副产物为原料,生产食用品、活性炭、有机肥等产品,并进入市场销售。3.花椒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4.花椒收益保险按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年下发的花椒收益保险相关文件执行。

申报材料: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建设农田水利设施

(一)宜机化地块整理整治。

申报条件:开展土地宜机化地块整理整治,按实现地(田)块连通,缓坡化改造,水平条田、水平梯田和坡式梯台地改造三个等级补助。

申报材料:≥12000地形图或正摄影像图标注。规划设计总平面布局和地块设计分图,配套文字说明、表格和图标图例。按照丘陵山区宜机化地块整理整治技术规范相关技术内容,分别列出申报项目需实施的内容和数量。施工流程和建设机械配置及现场管理等资料。承诺自愿接受农业主管部门对工程数量和质量的监管及验收。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二)新建节水灌溉工程。

申报条件:1.集中连片实现粮油、蔬菜及经果林喷灌、滴灌功能。2.新建山坪塘、石河堰、输水主管道。3.新建提灌站、蓄水池。

申报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镇(街)提出先建后补项目申请,并附项目建设内容、工程概算投资,项目审计结算资料(所有工程设施的建设都应按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由镇(街)审核后上报。

(三)新建准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该项政策涉及征占地及环境评价等因素,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推进“互联网+”应用

申报条件:农业物联网平台建成并投入运营,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实现各环节管理智能化、可追溯,实现手机APP操作。

申报材料:物联网建设物资清单,以及对应的物资图片及发票复印件(含硬件和软件)。

第十一条扩大加工规模

申报条件:围绕农业主导产业,以本地农产品为加工原料,新(改)建生产线并投入使用,所生产产品正式投入市场销售。

申报材料:新(改)建完工生产线图片;与生产线生产厂家签订的合同,及该厂家开出的正式发票。所生产产品投入市场的购销合同、销售台账、转账记录等。

第十二条搭建科技研发平台

申报条件:研发内容为围绕农业主导产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对产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

申报材料:与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研发正式合同或协议。支付给科研院所的相关费用凭证、研发工作日志等研发平台正式运营的相关材料。研发成果的正式报告(包括国家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证书、鉴定证书及科研项目立项含结题报告)等。

第十三条着力科技成果转化

申报条件:围绕农业主导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申报材料:转化项目实施计划。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质量检验报告或日常应用该项生产技术和新工艺的台账。其它有关材料,如专利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等。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开出的销售发票、收到的销售货款凭证。

第十四条发挥企业带动力

申报条件:1.农产品加工企业常年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人以上。2.带动建卡贫困户连续就业6个月(含)以上。

申报材料:1.申报就业补贴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需提供本企业就业人员相关信息;2.申报贫困户就业补贴的农业企业需提供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打款凭证、建卡贫困户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实施金融税收支持

申报条件:1.农产品加工企业年收购本地农产品金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开展农产品加工,且当年未享受其他税收返还政策。2.年贷款实际支付利息10万元以上,且当年未享受其他财政贷款贴息补助。

申报材料:1.申报税收补贴需要提供:收购农产品签订的合同、供货方提供的发票(收据)、转款凭证。企业入库税金以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为准。2.申报贴息补助需要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有续贷的,需提供连续两年合同)、银行放款给企业的凭证、企业支付银行利息回单、贷款具体用途清单(含具体用途购销合同、转款凭证)。

第十六条推进质量认定

申报条件: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1.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富硒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含转换期)。2.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续展绿色食品、富硒产品。3.在国家级、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实时更新数据,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达到追溯要求。本条政策对同一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品牌认证证书复印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有效运行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促进品牌创建

申报条件:1.新获评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名特优新农产品、百家合作社百个农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2.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3.获评年度江津区“十大农产品创意包装”及“十大富硒农产品”。本条政策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品牌评定、颁发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八条扩大品牌影响

申报条件:1.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共区域,宣传我区品牌农产品。2.经市级、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3.新改建富硒农产品门店的,根据经营规模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宣传品牌农产品的相关材料。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协议或合同。富硒农产品门店装饰装修有关材料,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及清单、发票现场影像资料等。

第十九条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申报条件: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参加国外、市外、市内、区内展示展销活动。

申报材料: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展销活动的活动方案(由组织者提供);参展现场照片35张。

第二十条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

申报条件:以花椒等本地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有机肥和生物燃料等产品或原料,新采购生产设施设备的;对生产商品有机肥的企业,按区内销售使用数量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备案登记(只需农业企业提供);农作物秸秆生产、收贮、加工、使用(销售)台账及佐证资料,新采购生产设施设备原始票据;商品有机肥销售台账、票据及佐证资料。

第二十一条培育壮大各类主体

申报条件:1.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认定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家庭农场。2.获评江津区“十强”“十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类主体组织举办农事节气节会活动,取得较好效果。

申报材料: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示范的证书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江津区“十强”“十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通过江津区农业农村信息网、“江津农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全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管,杜绝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申报主体应如实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激励资金的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三年内不享受此政策。对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或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有偷税、恶意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重大违法行为的;

4.欠缴土地出让金、政府性规费的,或拖欠土地租金、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产品质量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出现2批次不合格的或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6.因申报主体责任,引发群众2次以上上访造成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个条款的就高不就低。

本政策与其他奖励政策和财政补助不重复享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年申报奖励资金超过预算资金限额的,纳入下年度优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奖励申请表












附件


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激励政策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生产规模


奖励类别(政策第几条)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镇街(园区)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区农业农村委

复核意见:


审查人员: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评审小组意见:



会审人员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附件下载:

津农业农村委函﹝2022﹞18号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的通知.doc

           附件1:江津府发〔2019〕18号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doc 

           附件2:江津府办发〔2019〕122号关于印发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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