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创新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已经第二届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日
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2016年1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重庆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綦江区内工商注册、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研发创新中心按相关政策给予特别补助。
第四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补助60万元、4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4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研发机构独立法人化运作。对自建或引进并完成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前5年产生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全额按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第六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基地)、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园区)、软件(IT)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其实际投入运营经费的20%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对国家级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市级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正常运行一年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元。工作站正常运行一年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正常运行一年并取得成效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市级技能专家(首席技师)工作室正常运行一年并取得成效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和激励,努力夯实创新发展的人才基础。
(一)对自建或引进并完成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年薪10万元以上的研发和管理人员前5年薪酬收入所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按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在綦购买住房的,其购房缴纳的契税全额按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和成果转移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科技成果权属单位进行成果转化转让时,对该成果科技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净收入的50%,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获得的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三)对企业以股权、期权引进的科技人员,前5年分红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按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四)对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前5年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按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在綦购买住房的,其购房缴纳的契税全额按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高技能人才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从事经营管理职能且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人才。
第十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有效期内,分期每年补助5万元,共补助15万元。对第二次及以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有效期内,第一年补助4万元,第二年补助3万元,第三年补助3万元,共补助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内效期内每个产品一次补助1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的,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重庆市名牌产品,每个产品补助5万元;首次评定为重庆市知名产品,每个产品补助3万元。
第十四条 首次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的企业职工,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银行直接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向企业贷款利息的20%给予该银行进行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如果通过担保公司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的,则按担保费的20%给予该担保公司进行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区创新驱动发展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国资委、工业园区管委会、食品园管委会、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
(一)会审。符合扶持补助条件的项目由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集中会审。
(二)公示。对通过集中会审的拟补助项目由区科技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局申请复核,区科技局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兑现。对经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补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创新驱动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企业对获得的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活动,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账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资金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成果的有效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资助、补助的,应当取消补助、补贴和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补贴和资助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区联合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核、认定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补助、补贴和资助资金的,由区科技局报请其主管部门(单位)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企业以不同口径申报国家级或市级相同的项目,申报单位只能选择其一进行申报,对同一项目已经享受本区其他政策补助的项目,本办法将不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的主体是国家、重庆市相关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和有认定资格的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办法》(綦江府发〔2017〕5号)文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