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大力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智能制造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提升
第一条 技术改造提升。支持企业对现有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和组织模式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数字化装备普及。支持企业使用数字化装备或利用智能化技术改造非数字化装备,加快向自动化数字化迈进。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智能制造试点。每年重点培育1个智能制造试点项目,支持本地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商与试点项目开展合作。按不超过合同结算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为重庆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认定为重庆市智能工厂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企业应用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平台服务,开展“上云上平台”。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工业互联网建设。支持企业构建工业互联网各级标识解析节点,改造升级企业内网,应用ERP、MES等信息系统集成融合、云化改造和迁移,应用智能制造新模式。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智能化管理水平提升。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建设,列入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提高综合实力
第八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入库税金等进行综合评价,评选“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强”,按其当年区级税收留存部分净增量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企业无税收增量,入库税金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入库税金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速、入库税金及增速等进行综合评价,评选“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快”,按其当年区级税收留存部分净增量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低10万元。
第十条 产业链培育。鼓励工业龙头企业本地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按不超过当年新增配套采购结算额的1%给予龙头企业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十一条 企业升规培育。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新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第十二条 节能减排改造。工业企业参照《重庆市重点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目录》《重庆市工业节水技术推广目录》《重庆市清洁生产技术推广目录》等实施节能减排改造并取得成效,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和重庆市级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按市级以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四、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
第十四条 质量奖奖励。新获中国质量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江津质量奖,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 品牌培育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创重庆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创重庆知名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获得创新成果奖励。评定为重庆市重大新产品,除按照市级要求配套补助外,再给予最高5万元/件奖励,单户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对新认定及评价为优秀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及评价为优秀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奖励。对工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按市级以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五、支持服务企业能力提升
第十八条 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发挥江津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以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作用,做好高质量发展规划、决策咨询,帮助企业申报项目、咨询服务、会计代账、项目评估等。发挥8122222“企业无小事”服务专线作用,建设企业服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拓宽服务企业渠道。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不限制企业申报国家、重庆市项目,但同一类项目的区级补助资金与上级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获得的区级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对区级税收的贡献。
第二十条 区级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工业品牌发展激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8〕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