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10条激励政策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区研发经费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型企业及高校R&D当年投入经费按0.5%给予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及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科研院所)R&D当年投入经费按1%给予补助。单个组织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津产业导向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研发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建设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后补助;对首次获批市级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建设后补助。同一平台获得多层级认定的,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补助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四条 着力引进院士专家团队。经市级以上的相关部门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正常运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 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0.5万元。
第七条 大力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对新认定的牛羚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八条 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江津区内做出并转化的科技成果或项目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在江津区内做出并转化的科技成果或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在江津区内做出并转化的科技成果或项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强化科技金融支撑。申请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按该项贷款当期收取担保服务费50%的补助。
第十条 强化专利运营保障。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组织给予每件1万元的补助,对获得欧美发明专利授权的组织给予每件3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组织给予每件1万元的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区产业规划,且在本区注册的组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党团组织等)和个人。
区级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