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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4月28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财政局
截止日期:
文号:
通科发〔2022〕40号
适用行业推荐:
通科发〔2022〕40号
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通科发〔2022〕40号    浏览量:498

各相关单位: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善创新生态体系,推动南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勇当全省“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排头兵,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委发〔202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 <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84号)《南通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通科发〔2021〕19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支持对象纳入科研信用管理,支持对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及相关人员,除按要求退回经费、记录科研不良信用记录外,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支持对象实行信用审查机制。

在信用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信用审查不通过对象,并取消支持:

(一)该信用主体科研信用被列入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该信用主体社会信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对其他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不反馈是否严重失信、只反馈行政处罚的,依据该信用主体是否存在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作判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1.被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2.被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3.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4.被罚款100万元以上的;5.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未列为信用审查不通过对象,但因涉及环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按原支持额度的80%给予资助。

四、审核类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审核、验收,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并公示,同时报市财政局抽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结合财政抽核监督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专题会议纪要和市科技局提供的拨款通知拨付资金。“一事一议”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市政府会议纪要、有关批示或合同约定执行。认定类项目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由市科技局(市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积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认定文件后,进行信用审查并提出奖励、补助等建议,报市财政局兑现。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8日

通科发【2022】40号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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