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已经城口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和中共第十四届城口县委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依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紧扣县域重点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等环节,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推动科技创新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促进全县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支持建设各类科研平台。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与共享研发平台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并实施研发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本县创办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纳入国家科技统计系统名录并在首年实现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星创天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市级星创天地和专家大院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二条 支持企业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科技型孵化器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用地、经费等多方面给予优惠和补助。引导国有平台公司以不超过最高限价的租金为孵化器运营企业提供场地,并建立与孵化企业税收成反比的房屋租金机制。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级有关国有企业)
第三条 支持申请科学技术奖。对知识产权留在县内的企业和研究机构申请科学技术奖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四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县内重点产业与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校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对每一个产业链的总牵头科研支撑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县教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统计认定研发费用金额的5%补助资金或匹配支持科技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第六条 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按照“揭榜挂帅”方式,实施一批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对县规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企业承担50%、政府承担50%的方式,共同出资委托科研单位揭榜实施,单个项目政府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牵头承担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按照上级拨付经费的5%配套县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认定3年后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八条 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加大现代种业创新、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机械化等重要领域支持力度。对实施农产品加工增值、农作物绿色高效种植技术创新、畜禽健康养殖增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农产品溯源系统建设等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工程的技术创新团队、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团队,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九条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和工业互联网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按照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0% 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县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十条 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对成功“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建设费用和云资源服务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上云当年兑现50%,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兑现30%和20%。(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支持专利培育。支持开展专利前期培育,成功培育1个实用新型专利补助0.2万元,获得授权1个发明专利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购买创新发展中介服务。设立科技创新服务券,按照《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资助企业购买有利于创新发展的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人才引育。对引进科技人才到县内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项目扶持、职称晋升、培养使用、子女入学和就医体检等政策;对引进的从事科研或企业高管的正高职称、博士(含博士后)以及年薪超过30万,工资和社保关系在城口发放和缴纳的科技人才,按照其前三年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县本级部分)给予等额奖励;支持实施县级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县级科技特派员到县内企业开展帮扶,按照年度考核等次,每人每年合规报销不超过0.5万元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第十四条 支持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达到科技成果转化标准,按照成果转化交易平台交易额度的20%实施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强化科技创新资金保障。加快改革财政科技投入体制,统筹各行业资金优先用于科技创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资金不低于30%,并保持稳定增长。县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县科技局统筹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科技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县级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城府办发〔2013〕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