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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汽车、电子信息等12个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相关指南的通知 [阅读原文]
索引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2-01971
生成日期:
2022年06月23日
发布机构:
两江新区管委会
截止日期:
长期
文号:
渝两江管发﹝2022﹞19号
适用行业推荐:
渝两江管发﹝2022﹞1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汽车、电子信息等12个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相关指南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2﹞19号    浏览量:440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汽车、电子信息等12个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相关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61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着力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政策服务机制,培育竞争优势突出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加快高端高质高新产业资源集聚。聚焦发展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新型显示、集成电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卫星互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工业软件、生命科学、智慧能源等未来产业,以及现代金融、国际消费、国际贸易和物流、专业服务、工业设计、会展文创等高端服务业。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引进的产业生态塑造能力强、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领军企业、优质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条鼓励开展科技创新。对新引进且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其研发费用的20%,在约定期限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获得市级部门直接拨付补助的企业,按市级补助额度的50%一次性给予再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新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相关市级部门明确由新区拨付补助的,按市级部门明确的额度全额支持。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顶尖科学家及团队来新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对符合新区创新方向的研发机构,自其投入运营时起,分别给予前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支持。

对新设立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创新载体,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对设立女性科研回归基金的科研单位,在项目申报、评奖评优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设备实际投资(含融资租赁)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产品被纳入市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企业,按该产品被纳入目录起两年内实际销售额的20%给予支持,单个产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鼓励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前述较低金额奖励后又可获得更高奖励的企业,新区就其中差额予以补足。

对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鼓励企业开展数字技术融合创新。鼓励企业运用智能化、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场景建设。每年遴选示范性强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包括硬件、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费用等投入)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鼓励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建设技术研发、资源共享、仿真设计、试验验证、标准检测、认证认可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按其对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按其公共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公共服务(不包括关联交易)所产生交易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鼓励其他企业、科研院所等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无关联关系的主体使用前述公共服务平台,新区按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所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使用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鼓励企业上规上市。对首次纳入政府统计机构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工业企业25万元支持,给予其他企业15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对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建设。鼓励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等质量奖,对于获奖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参与、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被纳入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绿色低碳发展。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鼓励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出行,加快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对开展效能提升、智慧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的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环保治理设施提标升级、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等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鼓励发展外资外贸等外向型经济。鼓励外资企业扩大直接投资,对实际使用外资(FDI)当年累计超过5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项目),以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0.02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果园港国家物流枢纽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物流通道开辟、多式联运和无水港建设等事项。

第十一条强化产业载体支持。新引进项目租用厂房或楼宇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租金支持。企业租用厂房或楼宇的,按其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50%-100%给予支持,自其起租之日起,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租用厂房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月;对租用楼宇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40/平方米/月,同时,按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计算,获得支持的人均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对生产环境、使用面积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制造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同期LPR(一年期) 50%的专项贷款贴息支持,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一年期)的,以实际贷款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以金额较低者为限。

充分发挥股权投资撬动作用,对高成长性、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首次在渝工作并与两江新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青年人才,按相应标准给予安家补贴。其中,对国内重点高校的重点学科或经教育部认证学历学位的部分国(境)外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经审核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学士1万元、硕士2万元安家补贴;对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青年人才,经审核认定,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

各重点行业领域内急需紧缺的产业人才按各专项政策规定给予安家补贴。

第十四条加大产业发展空间保障。制造业企业依法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增加用地用于扩大工业生产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允许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确有多余的工业用地需要分割转让的,经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分割转让给经项目所在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企业,并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用途。

深入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推行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采用出让年限少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第十五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设立企业政策兑现窗口,确保企业政策兑现“一窗受理”。建立健全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实行首接首问制。深化“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便捷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给予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同时,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优化水、电、气、讯接入办理程序,加大重点单位用能保障力度,多渠道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对符合规定的高端人才,在家属随迁、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附则

第十六条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寸滩港等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分别由上述开发管理区域对应的管理主体负责参照适用。专项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政策与各专项政策由新区统筹执行。给予项目支持的各专项政策,原则上除通过股权投资支持、基金支持等支持政策以外,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研发费用支持、贷款贴息支持、租金支持、装修支持政策,只能给予经认定的、符合标准的重大产业项目,且该重大产业项目依据前述支持所获得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在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对新区综合贡献的30%。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投入产出平衡、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仍在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扶持期限内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项下同类支持。获得资金支持,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第十八条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中,“新引进”指在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或从重庆市外将工商和税务注册地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并完成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并与两江新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相关的厂房、设施和设备投入;

“年度经济发展贡献”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年度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

项目或企业“对新区综合贡献”指根据项目实施或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考核评定;

产业人才“对新区综合贡献”指根据产业人才在新区工作实际情况,综合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引领、人才集聚带动、个人诚信等因素进行的考核评定;

“重庆市社平工资”指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重庆市财政局等发布的,当年度核定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所依据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对“项目实际投资”的认定,以本政策要求或各政策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对“研发费用”的核定,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要求及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特别规定执行,且不应包含关联交易所产生费用。

专项政策对上述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实际投资额、实际销售额等数据均以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第二十条获得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支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或者违规使用支持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5号)、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6号)、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7号)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8号)同时废止。此前新区相关文件与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为准。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详见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详见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详见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详见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详见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详见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国际消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详见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现代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详见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国际贸易及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详见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文创及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详见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详见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详见附件)

渝两江管发〔2022〕19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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