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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纾困政策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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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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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纾困政策明白卡
   浏览量:556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支持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2.增值税留抵退税。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主申请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3.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2)支持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3)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支持对象:小型微利企业
(3)执行期限: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部分相关优惠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相关优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5.困难企业“房土两税”减免。
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1)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2)支持对象:困难企业(包括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除外。)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请核准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6.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2)支持对象: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7.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2)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均可享受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8.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支持对象: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3)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9.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支持对象:“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0.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申请核准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1.招用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2.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3.减免租金对应减免“房土两税”。
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企业,按照减免租金实际金额相应减免房产税。减免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请核准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全部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部分税费范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第2号公告)
(2)支持对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4)申请方式:申报时自愿确认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5.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6.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支持对象: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8.社会保险费缓缴。

在原来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至以下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1)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2)支持对象:22个困难行业企业

(3)执行期限: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

(4)申请方式: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办理,也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19.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不减员或减员率符合条件[2021年1—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减少率不超过本企业2020年底(2021年新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当年度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的中小微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为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1)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20.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1)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2)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21.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

(1)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2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向参保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23.社保补贴。

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1)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向参保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24.房租减免。

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享受减免。

(1)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22〕58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事宜的通知》(渝财资产〔2022〕7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国资〔2022〕266号)

(2)支持对象:服务业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符合条件可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45、023—67678055(市国资委)、023—67575139(市财政局)


25.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暂缓缴存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在同一期间内,不得同时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2)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申请即享

(5)咨询电话:1232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6.住房公积金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1)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

(2)支持对象: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请即享

(5)咨询电话:1232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7.延长小微企业电价优惠政策。

延长一年执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26号)规定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代理购电价格优惠政策,即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1)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2)支持对象: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用户

(3)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023—67575492(市发展改革委)


28.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

自2022年5月1日起,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其他低价电源电量,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等用电后的剩余电量,通过建立健全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

(1)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2)支持对象: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用户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023—67575492(市发展改革委)


29.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供电加价行为的有关要求,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1)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2)支持对象:转供电终端用户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023—67575492(市发展改革委)


30.支付服务降费。

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降费政策,全面落地执行涵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支付账户服务等方面措施。

(1)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2)支持对象: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12363(人行重庆营管部)


31.降低企业货运物流成本。

严格落实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023—89189713(高速公路)

32.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双百”大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企业单笔转贷额度控制在贷款到期金额或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的90%以内,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单笔转贷额度最高可达8000万元,使用期限最长15个工作日,费率低至每个工作日0.1‰。

(1)政策依据: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委《关于优化调整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0〕7号)、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委《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渝财金〔2021〕28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行申请

(5)咨询电话:023—67470679(市经济信息委)


33.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

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扩面增效。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92号)

(2)支持对象: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行申请(https://syjz.cqsme.cn/#/index)

(5)咨询电话:023—67513720(市经济信息委)


34.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持续推动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扩面放量

(1)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15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7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5)咨询电话:023—67513580(市科技局)


35.创业担保贷款。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的小微企业(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1)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申请办理。

(5)咨询电话:12333(市人力社保局)


36.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

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发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对2022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1)政策依据:市财政局 市金融监管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023—67575209(市财政局)、023—67572071(市金融监管局)、12363(人行重庆营管部)


37.实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

(1)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2)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自主申请

(5)咨询电话:12363(人行重庆营管部)、023—61859663(重庆银保监局)


38.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12363(人行重庆营管部)、023—61859663(重庆银保监局)


39.加大创新链、供应链、产业链金融服务。

组织金融机构全面对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企业技术改造融资需求,推进科技信贷服务能力建设,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再贷款在渝快速落地并持续扩面增量,强化首台套、新材料、首版次等科技保险保障。

(1)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自主申请

(5)咨询电话:12363(人行重庆营管部)、023—61859663(重庆银保监局)


40.支持向交通物流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支持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和挂靠普通货运车辆车主)、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等额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1次,利率为1.75%。

(1)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自主申请

(5)咨询电话:12363(人行重庆营管部)

41.强化科技金融服务。

加强应急转贷服务保障,对因研发需要无法按时偿还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企业原到期应还贷款额度的100%提供应急转贷服务,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落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主申请

(5)咨询电话:023—67513580(市科技局)、023—67677424(人行重庆营管部)


42.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

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优化调整我市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奖补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新经济新业态中小企业上市。

(1)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3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5)咨询电话:023—67575207(市财政局)、023—67572051(市金融监管局)


43.支持向科技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支持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向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的60%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2次,利率为1.75%。

(1)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主申请

(5)咨询电话:12363(人行重庆营管部)、023—67513580(市科技局)、023—63895461(市经济信息委)


44.加快产业链供应链风险点研发布局。

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绿色发展,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处理器、基础软件、物联网等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技术成果场景化应用,赋能平台经济和平台企业。对企业牵头实施的技术水平高、场景应用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大中小企业联合申请的优先立项支持。

(1)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023—67900686(市科技局)


45.鼓励科技人才深入一线服务。

组织3000名左右科技人才深入一线服务市场主体,对科技型企业引进青年博士开展研发活动,择优给予1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

(1)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5)咨询电话:023—67183829(市科技局)

46.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深入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着力打造“专精特新”孵化载体,重点支持一批中小企业孵化器建设。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增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1)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2)支持对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5)咨询电话:023—63895461(市经济信息委)


47.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

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园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以及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对打造节能降碳综合服务、绿色低碳能力提升示范等重点平台的,市、区县联动给予支持。获批市级相关示范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1)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5年

(4)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5)咨询电话:023—63896750(市经济信息委)


48.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5G+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转型创新载体等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新模式应用、物联网等项目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服务商推动企业“上云”、支持企业创建全球“灯塔工厂”等,对单个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市、区县联动支持产业链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培育,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举办数字化转型促进活动的单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1)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5年

(4)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5)咨询电话:023—63895239(市经济信息委)


49.首购首用奖补。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重大创新产品,按照不超过企业装备、材料及软件购置单价20%的比例,择优给予首购首用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5)咨询电话:023—63895789(市经济信息委)


50.首台(套)保险奖励。

支持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对于企业首次进入市场推广阶段的前3台(套)或首批次投保的装备给予保费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计算,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1)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1〕63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5)咨询电话:023—63895789


51.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加工园区贷款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2)支持对象:农产品加工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向各区县农业农村委申报

(5)咨询电话:12316(市农业农村委)


52.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农业企业大力发展主导产业,牵头组建产业化联合体,经市级认定,区县可在产业集群和产业园资金中给予100万—20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产业项目。

(1)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税务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9〕26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向区县农业农村委申报

(5)咨询电话:12316(市农业农村委)


53.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

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1)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向区县农业农村委申报

(5)咨询电话:12316(市农业农村委)


54.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自行申请

(5)咨询电话:023—63151937(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55.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延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并提高暂退比例、扩大实施范围。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升至100%。同时,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和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统一延长和确定为2023年3月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1)政策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

(2)支持对象:旅行社

(3)执行期限: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3月31日

(4)申请方式:向区县文化旅游委提出申请

(5)咨询电话:023—67705738(市文化旅游委)


56.支持疫情防控。

2022年,各区县给予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定期免费开展餐饮企业员工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

(1)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2)支持对象:餐饮企业、零售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023—62662571(市商务委)

57.优化企业信用修复。

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尽快重塑企业信用。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2)支持对象:失信企业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登录信用重庆—办事服务—信用修复

(5)咨询电话:023—88660866(市信用中心)


58.货运物流“白名单”机制。

建立货运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机制,在货运司乘人员“白名单”基础上建立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

(1)政策依据:《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120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行申请

(5)咨询电话:023—89183248(市交通局)


59.重点物资运输通行证机制。

畅通便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即采即走即追”制度,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政策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行申请

(5)咨询电话:023—89183248(市交通局)


60.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机制。

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1)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行申请

(5)咨询电话:023—63753397(市公安局)


6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2)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主声明

(5)咨询电话:023—67575331(市财政局)


62.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做好拖欠问题线索核查办理。

(1)政策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7号)、《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中小企组发〔2022〕1号)

(2)支持对象: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长期

(4)咨询电话:023—67517976(市经济信息委)


6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严格执行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14类87种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6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023—67491900(市市场监管局)、023—60353615(市药监局)、023—67606650(市知识产权局)


64.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严格执行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清单规定条件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3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023—63710416(市市场监管局)、023—60353615(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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