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9号)工作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水费气费财政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高耗能行业企业、以水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天然气发电企业、天然气直供用户、CNG加气站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服务业,给予2022年5—6月实际发生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气费5%的财政补贴。企业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水费气费实际缴纳地进行补贴。
二、落实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要求,全面落实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等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用电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供水供气企业,要充分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推送,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尽快将补贴政策兑现到位。
(二)各供水供气企业根据政策适用对象,认真甄别筛选补贴对象名单(详见附件),经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审核同意后,由供水供气企业按照我区补贴政策,在费用结算环节采取一次性扣减方式进行落实,实行“免申即享”,请供水供气企业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补贴政策兑现到位。由于本次财政补贴涉及用户较多,避免出现“应享未享”的情况,对本次未筛选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于2022年9月30日前,自行向所在地供水供气企业申请,由供水供气企业分别报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审核同意后予以补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供水供气企业规范落实补贴政策,并在供水供气企业资金申请上出具意见转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供水供气企业按要求提出资金申请2个月内,予以审核兑现。
(四)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共同做好水费气费补贴、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妥善做好政策执行的衔接,将各项政策执行到位。政策落实情况(包括水费气费补贴政策惠及用户数、补贴金额,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惠及用户数、优惠金额等)每月4日前反馈至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饶宽,联系电话:81220411,邮箱:2663243251@qq.com)。
(五)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有效惠及市场主体。
附件: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气费支持政策补贴对象明细表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