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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业量质提升行动支持政策的通知 [阅读原文]
索引号:
11500381009320238D/2022-00183
生成日期:
2022年09月20日
发布机构:
江津区人民政府
截止日期:
长期
文号:
江津府办发〔2022〕143号
适用行业推荐:
江津府办发〔2022〕143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业量质提升行动支持政策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2〕143号    浏览量:33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金融业量质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融业量质提升行动支持政策

为支持江津区打造“五地一城”战略目标,促进金融业规模、质量持续提高,推动金融业成为支柱性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鼓励法人机构落户。对新注册设立的中央监管法人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注册设立的地方监管法人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注册设立的信用评级公司、征信公司、财富管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功能定位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中介法人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二条 鼓励区域总部落户。对新设立的银行机构区域总部,按具体贡献度,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三条 鼓励分支机构落户。对新入驻的银行管理型分(支)行,给予5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入驻的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其它分支机构(不含营销部)给予3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四条 鼓励发展特色金融专营机构。对新设立的、在银保监局备案的小微支行、科技支行、乡村振兴支行、供应链金融支行等专营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五条 支持机构开办。对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江津区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的,分别给予800元每平方米、500元每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租金补助。

第六条 鼓励创新金融业务落地。对金融机构将信用卡业务、票据业务、线上业务等业务长期稳定落地的,按落地业务实际贡献情况的一定比例给予机构发展补助。

第七条 鼓励培育发展投行团队。证券机构培育发展投行团队落户的,从团队成立当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给予证券机构50万元激励。

第八条 鼓励发展科创金融。按银行机构当年支持科创型企业贷款增量(含跨境融资)的0.1‰给予机构激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发展绿色金融。按金融机构年末绿色信贷余额增量的0.1‰及绿色保险保费收入的1‰给予机构激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债券额的0.1‰给予机构激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化解不良贷款。按银行机构当年贷款核销绝对额的1‰和剥离、上划绝对额的0.5‰给予机构激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金融人才培育。将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管理处级干部纳入江津区干部培训教育计划,每年选派50名左右金融人才赴全国金融中心城市调研考察、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开展机构发展评价。根据金融机构年度业务、营收、支持地方经济等情况,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表扬,并由区政府授牌。

(1)金融机构发展“六强”。综合考虑金融机构业务规模、当年业务增量情况,对前6名实行通报表扬,第1名激励10万元,第2-3名激励8万元,第4-6名激励5万元。

(2)金融机构成长“六快”。综合考虑金融机构业务当年增量、同比增速情况,对前6名实行通报表扬,第1名激励10万元,第2-3名激励8万元,第4-6名激励5万元。

(3)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结合金融机构承接上级金融惠企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承担社会责任等情况,综合考虑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评选出最佳贡献机构、突出贡献机构、优秀贡献机构各5家,分别给予激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 金融监管机构激励。按金融机构激励总额(不含入驻激励)的20%给予金融管理机构激励。

上述第1-7条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第8-13条政策,在金融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银保监分局另行制定。

为促进滨江新城传统金融集聚区、双福创新金融集聚区建设,滨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科学城江津管委会(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可在本政策基础上叠加细化集聚区的招商引资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政策起算日期从2022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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