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战略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结合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奖励扶持应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采取奖励和财政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专利申报的所在地为忠县)分别按每件专利2万元、0.5万元标准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专利申报的所在地为忠县),分别按每件专利0.5万元、0.2万元标准奖励。支持企业实施科技项目和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创造科技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经专家鉴定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成功登记科技成果,每项成果奖励0.3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专利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件专利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对当年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认证,达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贯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发展成为科技型企业,对当年成功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管理并进行年报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科技成果宣传,强化科普基地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市级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市级科技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运营良好,在市年度考核中合格的科普基地、专家大院,每年分别补助3万元运营管理费。
第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加大科学技术奖励申报,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每年评选一次科技创新人才奖,对获得科技创新人才奖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每两年评选一次科技进步奖,对获得忠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金2万元、1.5万元、1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属企事业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证明文件及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产品、专利证书、获奖证书、聘任证书、企业意见、科普基地认定、考核文件等)。
第九条 项目审查与审批
(一)县科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申报材料按照忠县评审标准(另行制定)进行评审,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二)对初步确定的项目,县科委在忠州日报等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奖励、补助项目,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予以拨付,资金来源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委组织部,县科协。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