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重庆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精神,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企业家精神,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围绕全社会创新创业需求,全面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新业态、新产业,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相关条件;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4.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区县(自治县)范围内;5.专业孵化器的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0%(含)以上,即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的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0%(含)以上;6.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7.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8.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9.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八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5.在孵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化型标准的有关要求;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获得投融资;
4.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重庆市孵化器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面向全市发布孵化器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支持方式等。
2.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形式审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4.会议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5.现场评估。组织专家对孵化器进行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6.审核确认。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评估意见确定重庆市孵化器拟认定名单。
7.公示认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孵化器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孵化器的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孵化器的运营团队、导师辅导、活动开展、投融资、专业化服务水平、入驻企业以及商业模式等几个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重庆市孵化器绩效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孵化器绩效评估通知,明确具体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结果应用等。
2.提交申请。孵化器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估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会议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资料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对孵化器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5.审核确认。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孵化器绩效评估结果。
6.结果公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审议通过的孵化器绩效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重庆市孵化器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重庆市孵化器,给予每家5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每家3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绩效评估未合格的,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六条 首次成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行绩效后补助。同时成为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绩效后补助。
第十七条 引进落户的国际知名孵化器、科技部发布的年度考核评价达B类及以上的国家级孵化器,经认定达市级以上标准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重庆市孵化器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孵化器须按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及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及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在孵企业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加速成长。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孵化器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孵化器,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涉嫌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