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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16年08月31日
发布机构:
重庆市经信委
截止日期:
长期
文号:
渝经信发〔2016〕87号
适用行业推荐:
渝经信发〔2016〕87号
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渝经信发〔2016〕87号    浏览量:9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加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发挥设计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以及择优推荐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各区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在渝及市直、市属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含省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一年,      企业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其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申报,中央在渝及市直、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1、1-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中央在渝及市直、市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市经济信息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审议后,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全市经济社会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设计服务、项目示范和人才培育等支撑。

第十三条  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符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由市经济信息委择优向工信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四条  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将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自认定年份起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区县主管部门。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委。中央在渝及市直、市属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将按照《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中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并公布复核评分标准,组织专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上报的复核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资料评价及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获专家组平均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的为合格,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项原因被撤销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注册地变更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结果,以及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调整、撤销情况,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享受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新增研发投入奖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重庆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经信发〔201341号)和《重庆市工业设计体验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渝经信发〔2014〕1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渝经信发2016087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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