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配合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2年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1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2月23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12月23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三、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先行办理增值税申报手续且比对相符,完成抄报、增值税申报、清卡操作后,方可正常开具发票。
四、对于已经申报但还未缴纳税费,限缴期限仍为12月15日的纳税人,可在12月23日前作废申报后重新申报,生成限缴期限为12月23日的税费信息,并在12月23日前缴纳入库。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