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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规范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19年08月19日
发布机构: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截止日期:
长期
文号:
适用行业推荐:
“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规范
   浏览量:1217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老字号”的认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重庆老字号  Chongqing  Time-honored Brand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重庆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有一定的社会认知认同度,形成良好信誉并经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商号、商标或品牌。

2.2 商号 Trade Name

即商家字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商业性组织依法取得的、在营业活动中用以彰显自己独特地位的名称、名称的一部分或标记性的名号。

2.3 商标 Trade Mark

能够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商业性组织的产品、技艺或服务与他人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4 品牌 Brand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商业性组织一切无形资产总和的全部浓缩,既包括用以识别某个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商业性组织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区别开来的特定名称、标记或它们的组合;也包括通过上述要素及一系列市场活动而表现出来的结果,以及由此形成的形象认知、品质认知和客户忠诚度。

3.认定的豁免

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其商号、商标或品牌发源于重庆,且具有重庆特色的,可直接认定为“重庆老字号”。

4.认定规则

4.1 认定机构

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牵头设立“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全面负责“重庆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4.2 申报资格

未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号、商标或品牌,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其经营者或持有人可向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申请“重庆老字号”认定:

1)商号、商标或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的,即:品牌创立于1967年(含)以前。

2)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3)商号、商标或品牌发源于重庆,且具有重庆特色。

4)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5)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6)商号、商标或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并仍在利用该商号、商标或品牌开展经营活动。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3 评分和判定标准

4.3.1 “重庆老字号”评分细则见《“重庆老字号”评分表》。

4.3.2 根据《“重庆老字号”评分表》,经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组织评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为达标:

——基本项得分达80分及以上;

——基本项得分达70分及以上,且基本项与加分项得分之和达85分及以上。

5.认定程序

5.1 申请

商号、商标与品牌的经营者或持有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重庆老字号”认定申报书》及相应申报材料。

5.2 初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4.2所列申报资格,且申报资料齐全的申请人进行汇总登记,统一向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申报;对不符合4.2所列申报资格,或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应及时予以告知,同时允许其在申报时限内补充申报。

5.3 核查

由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对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5.4 评审

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以材料审核、现场审核和走访相结合的方式,依据《“重庆老字号”评分表》,对相关商号、商标或品牌及其经营、使用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果。

5.5 公示

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将评审结果通过相关网站、市内主流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不少于7天。

5.6 确认和公告

在公示期内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裁定;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裁定通过的,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应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批准授予相关商号、商标或品牌“重庆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告。

5.7 授予牌匾和证书

对通过认定的“重庆老字号”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6.动态管理

6.1 “重庆老字号”认定后,其经营者或持有人应每两年将老字号的使用、经营情况向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6.2 在申报“重庆老字号”过程中弄虚作假(如伪造文物等),经事后发现并核实,情节严重的,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经过审议后可撤销相应的“重庆老字号”称号,收回其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示。

6.3 “重庆老字号”所在单位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相关老字号商号、商标或品牌停止用于经营活动达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报告的,由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核定后责令整改。6个月未见明显效果的,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经过审议,可以暂停或撤销相应的“重庆老字号”称号,收回其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示。

6.4 “重庆老字号”称号被暂停的,其经营者或持有人在完成相应整改后,可向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申请恢复“重庆老字号”称号。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经过审议后,可裁定是否恢复相应的“重庆老字号”称号,并将裁定结果予以公示。裁定恢复的,重新发放相应牌匾和证书。

6.5 “重庆老字号”称号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相关商号、商标或品牌三年内不得参与“重庆老字号”认定。三年届满后,其经营者或持有人可重新申请“重庆老字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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