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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阅读原文]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3年02月08日
发布机构:
两江新区管委会
截止日期:
文号:
渝两江管发〔2023〕2号
适用行业推荐:
渝两江管发〔2023〕2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3〕2号    浏览量:334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11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8号)以及《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015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两江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贷款力度,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长贷款(以下简称科技成长贷)包括:合作银行对有信用企业提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通过保证担保或知识产权质押组合获取的贷款。

第三条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下设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科技成长贷试点工作。

第四条 开展科技成长贷工作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为原则。

第五条 管委会授权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为科技成长贷日常管理运营机构。


第二章 支持对象、合作银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注册、经营、纳税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寸滩港等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且产业类型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已纳入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型企业名录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科技成长贷。

第七条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工作。合作银行应当与管理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当改进科技型企业授信管理,建立科技成长贷款快速审批通道,为申请贷款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第九条 合作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自主确定信用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水平。合作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不得超过300基点(BP)。

第十条 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的科技成长贷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管,严格按照受托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支付贷款资金。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按自然月及时将对贷款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向管理机构反馈。

第十二条 参与科技成长贷款的合作银行,由管理机构通过两江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贷款规模及期限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型企业单户每笔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含2500万元)的科技成长贷款。

第十四条 科技成长贷款单笔贷款期限为3个月(含3个月)以上,1年以内(含1年)。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型企业,最多可申请5次科技成长贷。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科技成长贷款出现风险时,由管理机构按照下列原则就该笔贷款对合作银行予以风险补偿:

(一)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逾期30天以上企业未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的,由管理机构在接合作银行书面通知并审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合作银行全额垫付未归还本金。

(二)合作银行应继续向企业清收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向企业清收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冲抵企业贷款本金。

(三)自管理机构垫付企业未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六个月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按照管理机构垫付本金金额扣除企业仍未清偿贷款本金的50%金额之余额,向管理机构予以返还。若合作银行不按期归还垫付资金,管理机构有权暂停该银行业务并保留追偿的权利。

(四)经司法或仲裁途径催收且最终经司法强制执行终结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应认定为贷款本金损失,由管理机构按照该损失50%金额标准向合作银行予以补偿,其余本金损失及未清收贷款利息等其他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合作银行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终结裁定后30个工作日内与管理机构就该笔贷款本金损失予以结算和支付。

第十七条 对单家合作银行实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该银行实际发放科技成长贷款总额的4%时,应暂停科技成长贷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贷款工作。对于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并实际发放的贷款,管理机构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对于暂停后重启前尚未发放的贷款,管理机构不再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五章 申办流程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申请科技成长贷款应按照合作银行的要求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合作银行应当在企业贷款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是否受理的结果。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将经初审后的贷款企业资料提交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

合作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在科技成长贷款出现风险时,经全力催收,仍无法收回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贷款风险补偿。

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长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二)科技成长贷贷款合同;

(三)贷款逾期通知书;

(四)合作银行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应载明:该笔贷款自合作银行与管理机构就风险补偿结算支付完成后,合作银行仍承诺继续向贷款企业清收直至该笔贷款被核销,且如有清收回款,仍优先冲抵贷款本金,并按收回款项金额的50%向管理机构返还风险补偿金。

(五)科技成长贷款追偿情况说明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终结裁定等无法追回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前(一)至(四)项为贷款逾期一个月后银行申请管理机构垫付逾期贷款资金时需提供,第(五)项为最终认定风险分担金额时需提供。管理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将科技成长贷款风险补偿金拨付给合作银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对风险补偿、风险分担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对科技成长贷款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负责科技成长贷的日常运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申请贷款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合作银行出俱推荐函;

(二)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接受合作银行提交的补偿结算资料,并经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管理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每年末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科技成长贷款总额大小对存入专户资金额度进行相应调整。

(四)对单家合作银行实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该银行实际发放科技成长贷款总额3%时,应立即向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警示;

(五)风险补偿基金清算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管委会报告审批;

(六)对合作银行贷款清收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按季度开展科技成长贷等科技金融政策宣传等工作;

(八)按月向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科技成贷运行情况报告》;

(九)对获得科技成长贷款的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进行初审;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机构按照上年末累计贷款总额与累计已确认损失金额差额的一定比例从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实行累计制,2亿元以下部分按1%拨付,2亿元以上部分按照0.5%提取。年度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贷款企业、合作银行在科技成长贷款审查发放及回收、补偿等工作中以虚构项目、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等方法弄虚作假的,管理机构应责令合作银行退还相应补偿资金,并有权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或合作银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216日起施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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