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信心,支持有效投资,鼓励开拓创新,助推企业数字化转型,实现企业质效提升,推动全区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区域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九龙坡区直管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企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稳产贡献奖励
第三条 当年年产值1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20%(不含)、2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当年年产值1亿元—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30%(不含)、3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当年年产值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30%—50%(不含)、5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第四条 当年增加值5亿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率每超过全区规上工业增加值率1个百分点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45万元;当年增加值1亿元—5亿元(不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率每超过全区规上工业增加值率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当年增加值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率每超过全区规上工业增加值率1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7.5万元。
第五条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产业统计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年产值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以上且当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层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智能制造及绿色制造补助
第七条 当年获得国家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智能/绿色制造项目、工业强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项目和“两化”融合类项目等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当年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绿色制造项目以及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认定或示范的智能制造项目等项目,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未获得国家级、市级各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通过采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和设备,推动智能制造能力提升,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8%比例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四章 技术创新补助
第十条 对经专业机构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国内、市内首台(套)产品,按销售合同约定的首台(套)产品销售单价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每个车型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智能化等级达到L3级以上的,每个车型追加2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十二条 围绕新材料、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技术、核心环节突破,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实施“揭榜挂帅”重点试点示范,企业产值同比正增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比例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
第五章 高端人才补助
第十三条 对当年产值5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的非国有控股企业新引进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全日《劳动合同》并连续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给予企业每人3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市场开拓补助
第十四条 对辖区内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方式带动辖区内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和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实际采购额3000万元以上,年产值不低于5亿元且当年产值增速15%以上的企业,按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开拓国内市场成效显著企业给予仓储物流补助,年产值保持正增长且国内市场净增加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申报年度的国内物流成本给予1‰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开拓国际市场成效显著企业给予国际货运补助,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年产值增长10%以上且出口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其申报年度国际物流成本给予1‰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七章 转型升级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关键产业园的,给予牵头单位(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牵头单位(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为鼓励企业开拓创新,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对全区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决定综合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人才引育、招商引资、金融支持、开放合作等领域相关政策按九龙坡区相关政策执行。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与本办法重复的,可择高享受其一,不重复享受;招商引资企业所享受“一企一策”与本政策不重复享受(第二章除外)。每家企业当年累计获得区级产业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申报期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名单。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提振行动扶持办法》(九龙坡经信委发〔2020〕128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九龙坡经信委发〔2020〕127号)同时废止。操作程序和相关事项说明详见申报通知和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