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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阅读原文]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3年04月10日
发布机构: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截止日期:
2023-06-20
文号:
苏科高发〔2023〕56号
适用行业推荐:
苏科高发〔2023〕56号
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苏科高发〔2023〕56号    浏览量:246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标准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更好服务大众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根据《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我厅将开展2023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按照《备案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组织推荐工作,负责对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


二、本年度将优先支持由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共同打造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1.支持各地根据经济转型升级方向和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在细分领域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众创社区内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2.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优化配置技术、平台、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等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建设的众创空间。


3.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围绕优势学科和专业领域,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和硬科技创业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


4.支持具备“投资+孵化”功能,能够搭建有效投融资渠道,高效对接各层次资本市场的众创空间。


5.支持具备较强科技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能够带动大学生等青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众创空间。


三、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机构,须在江苏省内注册,成立注册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申报机构须按要求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书》(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正反打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3。


四、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按要求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4),并在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中签字盖章,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在组织评审时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要求》(见附件1)执行。对评审合格且符合推荐条件的众创空间应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众创空间的名称、运营主体、众创空间成立时间、服务场地地址及面积、年入驻团队数量、年入驻企业数量及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六、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省级众创空间评审推荐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严禁评审走过场、流于形式,并按要求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


七、请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于2023年6月20日前,将省级众创空间推荐材料(纸质原件及电子版)报送至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地申报受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推荐表(附件6)、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书及附件(一式一份)、评审专家信息表(附件7)复印件、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等。


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 徐华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付永红、康亚飞

电话:025-83234203、83232116

邮箱:jscxcybgs @163.com

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7号江苏科技大厦21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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