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区文化旅游委决定开展第八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必备条件 (一)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定义,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1.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 传统体育和游艺; 6.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推荐申报项目还应具有下列条件: 1.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2. 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 3. 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 4. 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报单位或申报者向区文化旅游委提出本单位或个人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作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用A4纸印制;电子文本用Word格式。内容包括: 1. 项目介绍: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2. 传承情况介绍: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3. 保护要求: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材料等材料:包括申报片一式3份(DVD格式)、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一)各镇(街)文化服务中心根据申报单位或个人意愿,组织人员对拟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筛选、论证,提出推荐项目名单,经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送区文化旅游委。 (二)区级部门和单位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论证后,直接上报区文化旅游委。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时做好申报工作。 (二)可采取专家推荐与地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选择申报项目,依靠专家,科学认定,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 (三)申报材料齐备后,于2023年8月20日前报送重庆市江津区文化馆非遗办公室(滨江新城西江大道文化馆214室)。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未达到要求或超过申报时限者,将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重庆市江津区文化馆 联 系 人:张瀚月、刁 萍 联系电话:023-81220651 电子邮箱:763205079@qq.com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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