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文件
江津府发〔2019〕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江津区推动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江津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10条激励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产业导向、质量导向、效益导向,重点推进富硒特色产业标准化发展,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花椒主导产业提档升级及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我区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建设标准化(富硒)产业基地。获评国家(部委)级、市级、区级各类农业示范基地,单个基地奖励5-30万元。
第二条 支持花椒产业发展。以本地花椒为原料,在医疗、日化、保健等领域成功研发生产新产品的,按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以花椒枝干、花椒叶、花椒籽等果皮以外的副产物为原料,生产食用品、活性炭、有机肥等产品的,按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花椒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的,按1万/吨给予奖励。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购买花椒收益保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亩的保费奖励。
第三条 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项,集中连片宜机化整治农田面积达300亩以上的,单个项目奖励30-100万元;新建准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按50%-70%进行补助;新建节水灌溉工程的,按500-700元/亩进行补助。
第四条 推进“互联网+”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应用物联网设备或技术,并达到相关追溯要求,一次性投入20万元(含)以上,按4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扩大加工规模。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开展本地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投入市场效果较好的,按新改建投用生产线投资额的30%-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搭建科技研发平台。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当年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研发活动对产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按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着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或加工工艺生产新产品,且该产品年度销售额达200万以上的,按销售额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发挥企业带动力。对常年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人以上(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5万元/年的奖励;对带动建卡贫困户连续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每带动1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九条 实施金融税收支持。年收购本地农产品金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开展农产品加工的,按当年区级税收留存部分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本地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主体年贷款实际支付利息10万元以上的,按照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推进质量认定。新认证一个无公害农产品,奖励1万元;新认证一个富硒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含转换期),奖励3万元;复查换证一个无公害农产品,奖励0.5万元;续展一个绿色食品、富硒产品,奖励2万元。在国家级、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实时更新数据,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达到追溯要求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个。
第十一条 促进品牌创建。新获得一个名特优新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2万元;新获得百家合作社百个农产品,奖励10万;新获得一个中国驰名商标,奖励50万元;新注册一个地理标志商标、新登记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新获批一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20万元。获评年度“十大农产品创意包装”及“十大富硒农产品”的,每个奖励1.5万元。
第十二条 扩大品牌影响。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宣传我区品牌农产品的,给予宣传费用2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获得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给予被授权单位0.3万元奖励。新改建富硒农产品门店的,每个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参加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国外、市外、市内、区内参加农产品开展展示展销活动的,分别给予每次2万元、1万元、0.5万元、0.1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花椒等本地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有机肥和生物燃料等产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对新采购生产设施设备的,按核定金额的4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生产商品有机肥的企业,按区内销售使用数量给予200元/吨的补助。
第十五条 培育壮大各类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表彰国家级、市级、区级示范,获评江津区“十强”“十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别奖励1-10万元。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类主体组织举办农事节气节会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给予奖励3-30万。
第十六条 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个条款的就高不就低。本政策与其他奖励政策和财政补助不重复享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除外。
第十七条 凡存在《江津区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中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三年内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八条 当年申报奖励资金超过预算资金限额的,纳入下年度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106号)》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1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区级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大力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智能制造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提升
第一条 技术改造提升。支持企业对现有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和组织模式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数字化装备普及。支持企业使用数字化装备或利用智能化技术改造非数字化装备,加快向自动化数字化迈进。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智能制造试点。每年重点培育1个智能制造试点项目,支持本地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商与试点项目开展合作。按不超过合同结算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为重庆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认定为重庆市智能工厂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企业应用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平台服务,开展“上云上平台”。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工业互联网建设。支持企业构建工业互联网各级标识解析节点,改造升级企业内网,应用ERP、MES等信息系统集成融合、云化改造和迁移,应用智能制造新模式。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智能化管理水平提升。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建设,列入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提高综合实力
第八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入库税金等进行综合评价,评选“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强”,按其当年区级税收留存部分净增量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企业无税收增量,入库税金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入库税金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速、入库税金及增速等进行综合评价,评选“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快”,按其当年区级税收留存部分净增量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低10万元。
第十条 产业链培育。鼓励工业龙头企业本地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按不超过当年新增配套采购结算额的1%给予龙头企业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十一条 企业升规培育。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新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第十二条 节能减排改造。工业企业参照《重庆市重点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目录》《重庆市工业节水技术推广目录》《重庆市清洁生产技术推广目录》等实施节能减排改造并取得成效,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和重庆市级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按市级以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四、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
第十四条 质量奖奖励。新获中国质量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江津质量奖,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 品牌培育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创重庆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创重庆知名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获得创新成果奖励。评定为重庆市重大新产品,除按照市级要求配套补助外,再给予最高5万元/件奖励,单户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对新认定及评价为优秀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及评价为优秀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奖励。对工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按市级以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五、支持服务企业能力提升
第十八条 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发挥江津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以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作用,做好高质量发展规划、决策咨询,帮助企业申报项目、咨询服务、会计代账、项目评估等。发挥8122222“企业无小事”服务专线作用,建设企业服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拓宽服务企业渠道。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不限制企业申报国家、重庆市项目,但同一类项目的区级补助资金与上级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获得的区级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对区级税收的贡献。
第二十条 区级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工业品牌发展激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8〕43号)同时废止。
江津区推动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产业转型,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我区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条 新增和存量限上商贸主体培育。新增限上商贸企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2000万及以上、住餐企业年营业额1000万及以上给予15万元/家的激励,其他新增限上商贸企业给予10万元/家的激励,分3年拨付。对新增限上个体户给予2000元/户的激励。对存量重点限上商贸企业、存量一般限上商贸企业年增速超过35%且税收正增长的分别激励5万元、5000元。
第二条 大力引进商业综合体项目。对运营商业设施单体达到1万平方米(含)以上,且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商业综合体,给予运营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激励。
第三条 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评定的国家三钻(三叶)、四钻(四叶)、五钻(五叶)级酒家(绿色饭店),每个企业分别激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中华餐饮名店,每个企业激励10万元。复评成功的按照对应标准50%激励。新评定的中国名宴、中国名菜(点)分别激励2万元,1万元。
第四条 打造“中国富硒美食之乡”品牌。鼓励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建设中国富硒美食之乡形象示范店(在区外需开设分公司),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示范店激励30万元。区政府每年列支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举办富硒餐饮大赛、富硒美食文化节、富硒产品集中展示展销等品牌活动宣传。
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市级商务品牌。新获评“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的企业,每个企业分别激励50万元、15万元。新获国家级、重庆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激励。
第六条 鼓励商贸品牌推广。由商务部门组织参加的在市外、市内举办的名特优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激励。
第七条 提升商贸服务行业软实力。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组织星级住宿、餐饮企业的服务评比和培训,以提升住宿餐饮行业的综合服务水平。
第八条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壮大。对新成立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除享受新增重点商贸主体激励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激励。对存量限上商贸法人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50%以上的,除享受存量商贸企业发展激励政策外,再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激励。
第九条 鼓励农村电商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对举办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活动、网络直播、线下展会、农产品宣传营销推广等方面直接投入2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按不高于企业投入30%比例给予激励,单个企业享受此条政策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加大农村电商培训。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每年开展农村电商培训300人次以上,培育农村电商带头人20名。
第十一条 支持农村电商公共站点体系建设。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对认定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新建镇村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站点,经验收合格,每个镇村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给予企业一次性激励2万元;对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经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给予每个站点每年1万元运营激励,期限2年。
第十二条 加快农村电商快递物流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销渠道销售本地生产的农产品到区外的,按照实际产生快递运输费用的30%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认定,对物流线路覆盖全区30个镇街及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且严格执行江津区内“T+1”快递时限配送标准的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上行每单实行“首重”全国5元包邮的(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西藏、港澳台等特殊地区、特殊商品除外),每单激励3元(几江、鼎山、德感、双福城区除外);对经认定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按照10元/天标准给予物流企业物流激励。
第十三条 推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入驻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企业,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激励。次年销售额在上年基础上增长50%、100%、200%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激励,连续激励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加快专业市场主体搬迁入驻。新入驻专业市场的法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按江津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按江津留成部分50%的比例,在江津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新入驻企业年开票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给予搬迁激励3万元。购买商铺且年开票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购买合同中实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装修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搬迁和装修补贴按照补贴资金总额的40%、30%、30%比例分三年拨付。对申报成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 鼓励在区内专业市场采购及开展营销活动。区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物流补贴支持在专业市场内采购的企业,按照先到先得,报完即止原则,依据采购情况给予物流补贴。对专业市场主体举办大型商业会展或营销宣传活动,按每次活动10万元标准给予激励。
第十六条 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对可实现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化、外贸进出口、供应链金融等四大基本功能的专业市场综合交易服务平台,按照平台投入和运行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激励。
第十七条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对在我区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区政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比例,给予一定激励。
第十八条 鼓励外贸企业和外贸新业态发展。对引进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新业态,外贸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出口产品自主品牌创建等,区政府按企业获得的市级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十九条 加大商贸企业统计工作支持。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年销售额、零售额或营业额增长在5%及以上–10%、10%及以上–50%、50%以上按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标准给予该企业统计工作人员经费激励。鼓励专业市场管理方对经营户进行入库动员,每完成新增1家限上商贸企业,激励市场管理方1万元,完成新增1家限上个体户,激励500元。
第二十条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支持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居民服务、中介咨询等其他现代服务业培育和引进。
第二十一条 促进第三产业综合实力提高。按照税收和经济增长贡献,每年评选出第三产业发展20强企业和20家快速成长企业,分别按照20万、10万元标准激励。
二、促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区新升规纳统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激励。对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10万元/年激励,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15万元/年给予激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参加展会。对文化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级、重庆市级文化旅游展会,经审定同意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次激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参与活动。对文化旅游企业参与文创产品开发、特色活动打造、旅游营销策划、文化艺术展览、文化艺术场馆管理等,经审核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激励。
第二十五条 支持文旅产业园区建设。对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激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文旅产业园区给予100万元、市级文旅产业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于入驻产业园区的文旅企业,经认定后给予租金、装修等激励。
第二十六条 全力推进全域旅游建设。对企业参与游客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星级旅游饭店、星级旅游民宿、乡村文化乐园等建设,经审定后,给予资金激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对新创建成功获评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给予500万元、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旅行社组团来我区旅游。对组团到我区当年重点推介旅游线路游览的,经审定后给予资金激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旅游企业入驻。对大型文化旅游企业(项目)入驻或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的文化旅游企业(项目),可给予资金激励。
三、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条 引进培育品牌机构。区外引进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房租、装修补贴。对年入库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机构,按年入库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激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招才引智。对成功引进市级高层次人才的机构,按中介费用的1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对成功引进区级高层次人才的机构,按中介费用的7%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每家机构最高激励100万元/年。
第三十二条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平台建设。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大学生返乡创业园)可获得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和最高1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激励补贴。同时,连续开展3年绩效评估,每年可获得最高5万元绩效奖补。
第三十三条 支持重点电子配套企业用工。对送工单位输送劳动力或职业院校学生到江津区重点电子配套企业稳定就业或实习连续工作满30天及以上的,按平均500元/人·30天标准给予送工单位每次最长不超过90天的补贴,每年每人最多享受两次;在江津区重点电子配套企业用工紧张期,根据现实情况与重庆同步启动应急补贴;对我区委托向重庆市重点电子企业送工的单位按入职200元/人给予送工补贴。补贴执行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促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四条 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区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2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区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运营养老机构。对达到规定要求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并接收江津区老年人入住的,区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100张床位(含100)以下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101至300张(含300)床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301张床位以上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运营补贴每年考核合格后予以拨付。
第三十六条 支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对开展运营并考核合格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类给予激励,500平方米以下的按2000元/月的标准核拨运行激励;501-1000平方米的按3000元/月的标准核拨运行激励;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4000元/月的标准核拨运行激励。农村幸福园按500元/月的标准核拨运行激励。
第三十七条 壮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按其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区财政贴息期限两年,每年贴息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五、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八条 鼓励法人机构入驻。在我区注册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的激励;在我区注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要素市场等地方新型法人机构给予50万元激励。
第三十九条 鼓励区域总部机构入驻。在我区注册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激励,具体额度根据贡献度确定。
第四十条 鼓励分支机构入驻。在我区注册设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分支机构(不含营销部)给予50万元激励。
第四十一条 支持机构开办。对以上(一)(二)(三)类机构购置、租用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分别按每平方米8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激励。
第四十二条 鼓励税收增长。按金融机构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增量给予4%的激励,最高激励30万元。
第四十三条 鼓励业务增长。分别按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其他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增量的0.05‰、保费收入增量的0.5‰(其中寿险机构按0.1‰)和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激励,最高激励20万元。
第四十四条 鼓励小微贷款。按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年末余额增量的0.1‰给予激励(平均贷款利率水平比上年每降低1个百分点,此项激励增加1%),最高激励20万元。保险机构险资支持小微企业比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鼓励三农贷款。按银行机构涉农贷款年末余额增量的0.1‰给予激励;对金融机构投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担保机构以农村产权为反担保物担保的贷款除外),按银行机构年度贷款余额增量的0.5‰给予激励。最高激励20万元。险资支持三农比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支持化解不良贷款。按银行机构当年贷款核销绝对额的1‰和剥离、上划绝对额的0.5‰计奖,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十七条 鼓励金融管理机构。按金融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激励总额(不含入驻激励)的20%给予激励。
六、其他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或个体户是指在江津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商贸法人企业或个体户。企业若同时符合重庆市或江津区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同类条款“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重大企业或项目入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激励。享受此类政策企业产值或销售额每年需保持正增长。
第五十条 此前区级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商贸品牌建设激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61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136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江津区专业市场、物流企业的扶持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102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外经贸发展激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江津府﹝2018﹞10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31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全域旅游发展扶持政策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109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全域旅游发展扶持政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18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电子配套企业招工补贴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发〔2017〕367号)、《金融机构支持江津发展评价激励办法(试行)》(江津府办发〔2017〕100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195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江津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10条激励政策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区研发经费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型企业及高校R&D当年投入经费按0.5%给予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及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科研院所)R&D当年投入经费按1%给予补助。单个组织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津产业导向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研发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建设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后补助;对首次获批市级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建设后补助。同一平台获得多层级认定的,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补助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四条 着力引进院士专家团队。经市级以上的相关部门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正常运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 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0.5万元。
第七条 大力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对新认定的牛羚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八条 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江津区内做出并转化的科技成果或项目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在江津区内做出并转化的科技成果或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在江津区内做出并转化的科技成果或项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强化科技金融支撑。申请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按该项贷款当期收取担保服务费50%的补助。
第十条 强化专利运营保障。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组织给予每件1万元的补助,对获得欧美发明专利授权的组织给予每件3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组织给予每件1万元的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区产业规划,且在本区注册的组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党团组织等)和个人。
区级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