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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18年08月21日
发布机构:
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截止日期:
文号:
垫江财政发〔2018〕252号
适用行业推荐:
垫江财政发〔2018〕252号
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垫江财政发〔2018〕252号    浏览量:68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含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2号)《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6号)要求,结合垫江实际,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制定了《垫江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附件:垫江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垫江县财政局             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含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县工业及信息化企业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配合县经济信息委完成上级和本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及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牵头制定具体专项实施细则,牵头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配合县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助推企业发展。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智能化应用等产业项目;支持企业两化融合、绿色制造。

(二)促进企业融资。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贷款贴息项目,促进各类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

(三)支持创业创新。开展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项目建设;引导新兴产业培育和产业技术创新等项目;支持企业建设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和技术研发中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四)提升平台建设。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或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等项目。

(五)开展增效奖补。支持中小企业培育、降本增效,促进企业稳产促效高质量发展。

(六)其他事项安排。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及县委、县政府的其他项目或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向有设备投入、有管理团队、有资质评定、有绩效评估、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的项目倾斜。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国家、市、县产业政策。对已纳入市、县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我县支柱产业予以重点支持,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予以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总预算金额原则上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其中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少于50%)。

第十条  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每年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县财政局按程序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县经济信息委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经济信息委根据本办法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随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按照工作安排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照真实可靠、简便易行、压实责任的原则,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助)、股权投资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三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县经济信息委牵头对项目进行初审,经主任办公会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金额意见,会同县财政局召开部门会审。会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领导审批,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由县经济信息委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计划,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确保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报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县财政局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对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取消。

第十八条  县经济信息委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支持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单位(企业)、支持金额及项目主要内容等,主动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纳入信用垫江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监察法》《预算法》《公务员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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