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含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2号)《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6号)要求,结合垫江实际,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制定了《垫江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附件:垫江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垫江县财政局 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含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县工业及信息化企业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配合县经济信息委完成上级和本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及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牵头制定具体专项实施细则,牵头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配合县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助推企业发展。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智能化应用等产业项目;支持企业两化融合、绿色制造。
(二)促进企业融资。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贷款贴息项目,促进各类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
(三)支持创业创新。开展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项目建设;引导新兴产业培育和产业技术创新等项目;支持企业建设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和技术研发中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四)提升平台建设。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或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等项目。
(五)开展增效奖补。支持中小企业培育、降本增效,促进企业稳产促效高质量发展。
(六)其他事项安排。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及县委、县政府的其他项目或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向有设备投入、有管理团队、有资质评定、有绩效评估、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的项目倾斜。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国家、市、县产业政策。对已纳入市、县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我县支柱产业予以重点支持,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予以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总预算金额原则上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其中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少于50%)。
第十条 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每年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县财政局按程序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县经济信息委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经济信息委根据本办法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随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按照工作安排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照“真实可靠、简便易行、压实责任”的原则,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助)、股权投资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三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县经济信息委牵头对项目进行初审,经主任办公会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金额意见,会同县财政局召开部门会审。会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领导审批,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由县经济信息委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计划,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确保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报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县财政局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对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取消。
第十八条 县经济信息委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支持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单位(企业)、支持金额及项目主要内容等,主动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纳入“信用垫江”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监察法》《预算法》《公务员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