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局、中心、公司,各入驻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4号)、《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0号)、《重庆市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规范》(渝科局发〔2020〕2号)等精神,为规范长寿区全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长寿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开展长寿区全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组构成
组 长:巴川江 长寿区委副书记、长寿区政府区长、长寿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冉 洪 长寿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经开区创新服务中心、经开区财务局主要负责人。
评审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经开区创新服务中心,办公室成员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经开区创新服务中心、经开区财务局相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组的职责
(一)宣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进、培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研究制定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组织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五)预算年度工作经费,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
(六)及时提请长寿经开区管委会审定拟推荐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七)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协调长寿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九)办理市认定办公室委托给长寿经开区管委会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内容及流程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经开区创新服务中心、区科技局负责建立长寿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评审工作组应结合辖区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针对入库企业开展相应培育工作。
(二)组织企业申请。长寿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市认定办公室的申报通知,由评审工作组组织长寿区内的居民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在线提出认定申请和提交申请材料,长寿经开区范围内所属企业向长寿经开区创新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资料,长寿区内长寿经开区外的企业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三)推荐申报企业。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长寿经开区创新服务中心、长寿经开区财务局共同对企业的资格条件和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向长寿经开区管委会书面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推荐函》,由长寿经开区管委会汇总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线下申报名单》。
(四)确定参评企业。长寿经开区管委会提请市认定办公室反馈《高新技术企业线上申报名单》,与《高新技术企业线下申报名单》比对后,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参评名单》。
(五)认定评审分组。评审工作组在市认定办公室指导下利用“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系统”对参评企业按照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领域进行分组,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匹配评审专家。
(六)组织专家评审。长寿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评审工作组采取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方式,对参评企业以网上申请资料为主、书面申请资料为辅进行评审,由专家组对参评企业逐一出具签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七)现场核查企业。专家评审结束后,长寿经开区管委会应及时告知市认定办公室。市认定办公室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在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中随机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名单,由长寿经开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签名的现场核查汇总意见。其中,不同意推荐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注明具体的原因,以便企业咨询时答复。
(八)确定推荐企业。通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程序的企业由评审工作组提请长寿经开区管委会进行综合审查,由长寿经开区管委会形成推荐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单后,致函商请市认定办公室报至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备案发证。长寿经开区管委会推荐备案的企业,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无异议、进入备案名单的,由长寿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制作并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或委托长寿经开区管委会进行核实处理。
(十)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统计。每年5月底前,长寿经开区创新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长寿经开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将长寿经开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情况报告区科技局;区科技局负责组织长寿区内长寿经开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四、其他事项
(一)对长寿区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认定条件的,长寿经开区管委会应组织评审工作组及时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市认定办公室处理。
(二)长寿经开区管委会应及时掌握长寿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情况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组织企业在三个月之内向市认定办公室报告,由市认定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资格有限期内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长寿区内的,由长寿经开区管委会提请市认定办公室办理其资格继续有效的手续;部分迁入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办理重新认定。
(四)长寿经开区管委会应协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寿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服务工作。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长寿区内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五)对长寿区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长寿经开区管委会提请市认定办公室处理:
1.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8日长寿经开区附件:关于成立高企认定小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