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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阅读原文]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0年01月20日
发布机构: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截止日期:
2020-04-30
文号:
渝科局发〔2020〕8号
适用行业推荐:
渝科局发〔2020〕8号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0〕8号    浏览量:1450
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第一批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附后)内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条件
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自我评价认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
2020年2月3日至4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应根据《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六)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为申报企业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本批次申报中,前述(六)(七)(八)所提的“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近一个会计年度”指2019年度。
五、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在2020年4月30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www.innocom.gov.cn),进入企业申报窗口填报并网上提交申报材料。
(二)递交材料。企业在2020年4月30日18时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为贴防伪码、盖鲜章的原件)递交至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属于国家级开发区认定评审工作范围内的,书面申报材料递交至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科技部门。
(三)区县初审。受理申报材料的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在2020年5月15日前对企业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完整性等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四)区县推荐。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受理申报材料的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出具推荐函(附后),并于2020年5月30日17时前将推荐函与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报送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市科技局,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联系电话:67788354,67300549)。
申报企业属于国家级开发区认定评审工作范围内的,推荐函与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直接提交至相应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中的专项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由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选择和确定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企业可向当地颁发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的主管单位咨询。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二)申报材料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总目录参考模板》(附后)逐一编排装订,对照总目录编制页码。所需证明材料应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原则上以能够证明相关事项即可。若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企业编排装订申报材料,请与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接受免费指导和服务。
(三)涉密企业请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申报资料一旦提交不再退回。若网络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纸质提交的申报资料不符,以网络提交资料为准。若仅有网络或纸质材料的,视为无效材料。
企业在报送纸质材料后,可从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网上服务”栏目或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企业”栏目,登录“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填写科技型企业入库信息,以便及时享受有关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五)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坚持以诚实守信原则,严禁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它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六)咨询有关申报事宜,企业请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各区县认定工作人员请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咨询(市科技局:李正权67513507;市财政局:邓孝润67575388;市税务局:秦鹏67572690)。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总目录参考模板
2.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函
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附件1:/kindeditor-4.1.10/attached/file/20200120/20200120161055_0393.doc

附件2:/kindeditor-4.1.10/attached/file/20200120/20200120161110_4485.doc

附件3:/kindeditor-4.1.10/attached/file/20200120/20200120161130_1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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