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区政府已印发实施《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江津府办〔2020〕15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1.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租赁户)减免3个月租金,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区国资委)
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用水用气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3.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控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4.建立3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受疫情影响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获得银行“增信贷”。“增信贷”是指与江津区政府合作商业银行向注册地在江津区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的,以经营主体信用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和风险补偿的信贷业务。贷款额度: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不超过20%。(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5.2019年房交会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3月15日。(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6.对受疫情影响,缴纳2020年2月份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缴纳时间可往后顺延1个月,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具体办法由区级相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实施)。(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