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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垫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第一批)的通知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13日
发布机构:
垫江县人民政府
截止日期:
2020-06-30
文号:
适用行业推荐: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垫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第一批)的通知
   浏览量:115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第一批)》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垫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第一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同舟共济,齐心协力渡过难关,在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的基础上,结合垫江实际,特制定如下增量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垫江辖区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装载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辆经查验后,直接通行。返空运输车辆,凭货物接收企业出具证明予以通行,保证“原料运得进,产品运得出”。(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二)实施疫期稳岗扶持政策。对2020年1-3月新入职员工稳岗参保三个月及以上的参保企业,可给予3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三)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给予全额减免2020年2、3月租金。鼓励楼宇产业园、商场、市场的出租企业对承租户适度减免2020年2、3月租金,减免部分按照50%给予出租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

在2020年2、3月期间,工业、商业用水单价在现行标准上降低0.3元/立方米;工业用气单价按现行政策的90%进行结算。(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国资管理服务中心、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四)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责任单位:县银保监组、人行垫江县支行、县金融服务中心)


(五)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县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县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县国资管理服务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


(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组织银行机构逐户了解融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县银保监组、人行垫江县支行、县金融服务中心)


(七)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对规上工业企业、限上贸易企业、规上服务企业、市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按实际运输费用的5%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


(八)支持企业科技创新。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支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且无法退费的,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100%展位费补助。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的,积极协调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合法证明,以降低企业损失。对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司法局)


(十)加快政策资金兑现。认真落实县级相关扶持政策,及早启动2019年度政策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高审核效率,及时下达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级相关部门)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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