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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权威发布 | 江北区支持中小企业十二条政策措施出台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13日
发布机构:
江北区人民政府
截止日期: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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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江北区支持中小企业十二条政策措施出台
   浏览量:145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江北区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支持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江北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企业服务

1.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严格落实“三送两办一访”(送思想、送政策、送服务;对企业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现场办、复杂问题限时办;领导干部定期深入重点企业走访调研),为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落实企业复工复产备案制度,按照“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方案,建立疫情防控体系,切实防范疫情风险,确保辖区企业分类分步有序实现复工复产。


2.强化企业用工保障。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对企业的紧缺岗位优先发布用工信息。同时,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贯彻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3.积极提供法律帮扶。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对企业因生产防疫所需物资和紧缺原材料而影响合同履行、用工及租金等纠纷,相关部门和街镇要主动帮助企业依法维权和化解各类纠纷。区属重点项目工期根据复工安排依法延后。


4.实施远程政务服务。借助“渝快办”、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平台,全力推进涉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最大限度实现“远程政务服务”,让企业足不出户办成事。强化网上服务效能监管,确保网上申报和咨询事项及时处理,严查超期办理和超时回复。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5.加大金融支持。充分发挥信贷、保险、担保等多渠道作用,鼓励辖区各类金融机构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力争2020 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


6.贯彻税费减免和延期缴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7.减免租金。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重但仍保持稳定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减免2月份租金,3月份和4月份租金减半。对租用本区文创园区经营和办公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方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租户减免1个月的租金。鼓励本区商务楼宇业主适当减免入驻企业租金。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8.给予疫情防控工作物资保障。加大财政资金向基层倾斜的力度,对辖区内开放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给予一定的防疫物资保障。


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2000万元区级疫情防控物资专项应急周转金,直接用于疫情物资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10.支持产业发展。安排2亿元财政预算资金,统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生物医药、商贸流通、金融业等方面的产业扶持,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中保生产、保供应的企业。


四、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

11.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投入10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金,与银行开展合作,对江北区科技型企业的研发投入提供纯信用、基准利率方面的贷款支持。鼓励区内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科研攻关,支持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转向口罩和防护服等紧缺防控物资生产,对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提供保障专门进行技改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补助。


12.加强信用修复。对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对疫情期间作出突出社会贡献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本政策适用于在江北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对中央、市出台的应对疫情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中央、市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

一、进一步优化企业服务一、进一步优化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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