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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简化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 政策证明材料的通知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18年08月12日
发布机构:
重庆市财政局、经信委
截止日期:
文号:
渝财规〔2019〕7号
适用行业推荐:
渝财规〔2019〕7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简化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 政策证明材料的通知
渝财规〔2019〕7号    浏览量:810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级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便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现就我市简化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证明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即可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不需要企业提供其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小微企业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二、对于中标(成交)小微企业,在评审过程中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享受了报价扣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告该企业类型。
    三、对于未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列进行处理处罚。
    四、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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