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号)精神,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现就我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申报新冠疫情期间贷款贴息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二)企业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报表口径)同比下降幅度在50%及以上、实际利息总额在1万元以上。
(三)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
(四)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此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二、贴息标准
(一)贴息时限:2020年2月4日——2020年6月30日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
(二)贴息标准: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2020年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 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二)企业银行贷款及贷款利息明细情况表;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原件现场查看)及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2019年1-6月纳税申报表及2020年1-6月纳税申报表;
(五)2019年12月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及2020年1-6月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如无则提交工资明细表);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纸质档一式三份)报送至江北区经济信息委1523室。
(二)数据审核。区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数据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企业支付利息单据、贷款实际额度及用途、贷款实际天数等,审核结果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7月31日前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三)项目批复。市经济信息委8月15日前提出安排建议,8月20日前批复下达贴息项目文件。
(四)资金拨付。根据市经济信息委的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8月20前下达财政预算文件,8月31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
五、其他
(一)本着“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数据和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同一企业不得将同一笔贷款利息多头重复申报,本政策期限内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近一年被列入“信用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不得纳入贴息范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相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在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中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将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并收回贴息资金。
附件:1.制造业及中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2.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
表;
3.企业银行贷款及贷款利息明细情况表
4.真实性承诺书
49号文件附件材料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