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号)要求,现就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申报新冠疫情期间贷款贴息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二)企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制造业类;
(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微企业;
(四)企业2020年1—3月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报表口径)同比下降幅度在50%及以上、实际利息总额在1万元以上;
(五)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在此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申报时同一笔贷款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贴息支持;
(六)企业信用记录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二、执行贴息标准
(一)贴息时限:2020年2月4日—2020年6月30日;
(二)贴息标准: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2020年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附件3);
(二)企业2019年1—3月及2020年1—3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网页打印版);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四、申报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区经济信息委规划投资科317室(申报表电子档发送至邮箱510467341@qq.com)。
(二)项目审核。区经济信息委对企业申报数据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企业支付利息单据、贷款实际额度及用途、贷款实际天数等,审核结果报委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通过区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7月31日前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三)项目批复。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统筹情况,按程序审议各区县汇总上报的贴息资金需求,8月15日前提出部门安排建议,8月20日前批复下达贴息项目文件。
(四)资金拨付。根据市经济信息委的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8月20日前下达财政预算文件,区财政局会同区经济信息委8月31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
五、其他
(一)各镇街、园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企业及时申报。区经济信息委将加强对申报资料相关信息的审查,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确保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二)本着“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数据和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同一企业不得将同一笔贷款利息多头重复申报,本政策期限内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近一年被列入“信用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不得纳入贴息范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各级部门工作人员在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中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将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并收回贴息资金。
(联系人:吴雅芸;联系电话:68780194)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
1.申报材料目录要求;
2.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3.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