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20〕5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一)支持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2020年第二批专项重点支持软件集成应用、中小企业“上云”实施智能制造成效奖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等方向。
(二)支持方向。详见《2020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申报时未列入信用平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申报时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分类申报条件。
各项目申报条件见《申报指南》。
三、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按照市财政局等8个部门出台文件相关要求执行。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于8月5日前将一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时间要求和报送材料另行通知)报送到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
(二)所有项目由企业(单位)自愿申报,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申报。
(四)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企业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审核资料、上报文件、资金拔付文件及其他需存档资料。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2020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报表、申报书模板、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