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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津府办发〔2020〕172号 关于印发江津区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1500381009320238D/2021-00007
生成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发布机构:
江津区人民政府
截止日期:
2022-12-31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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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府办发〔2020〕172号 关于印发江津区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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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已经区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江津区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了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对江津区发展消费品工业的定向导航,支持我区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对有新投资消费品项目且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根据企业本年度贷款情况,按银行基准利率(具体以当年一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为准)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条 对新增担保额度发生的担保费给予一个百分点激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条 对工业(创意)设计商用后评选获得一等奖的给予5万元/件的激励,二等奖给予3万元/件的激励,三等奖给予1万元/件的激励。
       第四条 对事先备案的新增品种的产品,商用后按每新增一个品种给予1万元激励。
       第五条 加大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支持力度,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40%给予激励,激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对当年新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激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成长性企业,一次性激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当年复评以及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激励20万元。
       第七条  对一般性企业(非科技型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经费的0.5%给予激励;对科技型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经费的1%给予激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经费的2%给予激励。
       第八条  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江津消费品工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激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的研发平台,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对首次获批市级的研发平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
       第九条 对申请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按该项贷款当期收取担保服务费的100%给予激励。
       第十条 对入驻消费品工业源产地线上平台且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按网络销售额的1%给予激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一条 对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江津区外展会的,按照产生展位费的6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
       第十二条  在支持升规升限激励政策基础上,对消费品工业企业新成立销售公司且纳入限上统计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或者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8000万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按照就高原则,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激励,激励资金总额不高于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
       第十三条  对建设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激励。
       第十四条  对应用环保节能技术,新建、改建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以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为原料,在医疗、日化、保健等领域成功研发生产新产品的,按当年销售额的1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收购贫困村农产品用于加工的,按当年收购金额的5%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等为消费品工业服务的基础设施,面积100-300平方米,一次性激励10万元;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一次性激励30万元。
       第十八条  对申报非遗名录成功的,按照国家级、市级、区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成功申报市级及以上非遗传习所并完成传承任务的,每年给予5万元激励。
       第十九条  以上政策针对消费品规上工业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起算。
以上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与区级以前出台的激励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事项按招商引资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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