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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津府办发〔2021〕4号 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500381009320238D/2021-00016
生成日期:
2021年01月08日
发布机构:
江津区人民政府
截止日期:
长期
文号:
江津府办发〔2021〕4号
适用行业推荐:
江津府办发〔2021〕4号
江津府办发〔2021〕4号 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1〕4号    浏览量:18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化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积极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在已出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发﹝2019﹞18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补充政策。

       第一条 支持升规升限。对2020年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五上’企业”),给予补助激励20万元。激励资金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兑现25%。
       第二条 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对2020年新入统的“五上”企业,支持其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工作,经过有关部门核实,达到财务规范化管理要求后,每户企业补助9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兑现,每年兑现3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持续发展。对2020年“新培育”的“五上”企业,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内新注册的独立法人商贸企业,根据其对江津的贡献度,从相应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单个企业激励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推动专业市场和商业综合体发展。对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内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3万元搬迁补贴和2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管理方主导帮助入驻的商贸企业发展成为限上商贸企业的,一次性按照2万元/家标准激励市场管理方。
       第五条 推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入驻江津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经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商培育,且发展为限上商贸的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200(含)万元-500万元、500(含)万元-1000万元、1000(含)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激励。
       第六条 促进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发展。现有规模以上装卸搬运和仓储、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20%及以上,给予一次性激励5万元;25%及以上,给予一次性激励15万元。
       第七条 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年业务量高于30万件(含)的邮政、快递企业,全年业务量增幅3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激励;增幅5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3万元激励。
                    年业务量高于50万件(含)的邮政、快递企业,全年业务量增幅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3万元激励;增幅3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激励。
                    年业务总量超过2亿元的邮政、快递企业,年业务总量增幅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激励;3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激励。
       第八条 鼓励金融业业务增长。对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及证券机构年度存贷款增速、保费收入增速、证券交易额增速分别高于我区各类机构平均增速的,按每高于平均增速1%给予激励1万元,增速激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促进非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对规上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根据工资总额同比增速给予激励。超过全区非营利性服务业工资总额同比增速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超过1.5倍的补助10万元,超过2倍的补助20万元。
       第十条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白名单管理制度,把“五上”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监管以自查自纠为主。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白名单内企业容缺受理机制,充分考虑企业对江津经济社会贡献,依法合理施行服务监管。对“五上”企业,在工商注册、税收管理、城市管理、交通畅通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保障,引进更多企业来津投资兴业。
       第十一条 对特别重大招商项目、总部企业、重点企业等,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激励对象原则上为在江津区注册并纳税的“五上”企业,招商引资政策优惠于本政策并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发﹝2019﹞18号)不重复享受。若有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2020年1月1日计算。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0〕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印发



       部门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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