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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申报2021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索引号:
11500231008678094B/2021-00026
生成日期:
2021年03月09日
发布机构: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
截止日期:
2021-03-19
文号:
垫农发〔2021〕34号
适用行业推荐:
垫农发〔2021〕34号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申报2021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垫农发〔2021〕34号 浏览量:8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我县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1〕2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21年农业产业发展、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农业服务体系、农田建设补助项目等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实施方案编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附件3中相关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好辖区内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除申报指南中有特殊规定的外,申报对象为垫江县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院所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经营资格或营业执照(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要健全;申报单位为农民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要规范;申报单位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收支要明晰。
3.无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存在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不存在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拖欠土地租金或农民工工资的。
4.没有未通过县农业农村委验收的在建项目。
5.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相同)不能重复享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贴息)。
6.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1.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实施方案建设期限为2021年11月30日前。
2.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要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
3.各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型经营主体须乡镇或村(居委)出具土地流转证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办发〔2015〕69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系统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渝农发〔2016〕289号)、《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农发〔2020〕55号)和《垫江县竞争类财政资金补助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垫农发〔2018〕6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严格执行已制定的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各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8〕145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8〕144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8〕142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相关专项无关的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劳务补助和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对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项目申报业主应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并经乡镇验收县级复核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四、项目材料报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业主信誉及实力、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有违规占地等。审核合格的项目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将资料纸质件一式六份及电子档于2021年3月19日下午5时前报县农业农村委相关项目技术指导单位,逾期不予受理。县农业农村委相关科室站所申报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3月25日前报发展计划科。新型经营主体上报项目资料包括:
1.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申请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表。
4.开户许可证及2020年财务会计年报表。
5.土地流转合同(乡镇或街道办签署意见并盖章)。
6.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出具的无拖欠土地流转费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7.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函。
项目技术指导单位审查实施方案中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具体环节是否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是否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审查合格后报县农业农村委发展计划科,发展计划科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报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作为监督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的依据。已报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内调整并按原程序办理。
项目一经获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财政收回补助资金,且该新型经营主体在3年内不得在县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补助。
县农业农村委发展计划科电话:74518972。
附件:1.
2021年项目备案汇总表
2.
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3.
垫江县2021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4.
项目申请承诺书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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