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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929
生成日期:
2021年04月20日
发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截止日期:
文号:
渝府发〔2021〕11号
适用行业推荐:
渝府发〔202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发〔2021〕11号 浏览量:456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的意见》精神,持续优化我市制造业发展环境,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和根植性,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组建一批产业研究院。鼓励龙头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对围绕新能源汽车、轻合金材料、传感器及仪器仪表等领域牵头组建服务全行业的产业研究院的,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制造业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对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进或新建的重大创新链功能项目,自主立项、先行投入研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项目,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创新平台,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优秀产品和标杆应用,给予一定奖励补助或优先支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市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所在区县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市对区县予以适当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四、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制定政府首采首订实施办法,加快新产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丰富新应用场景。在智能制造、智慧出行、智慧医疗等领域,针对新技术、新产品,每年推出一批新应用场景,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商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六、培育制造业领军企业和产业链“链主”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有支柱产业及重点产业链,建立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培育库,“一企一策”制定支持举措,通过现有相关市级专项给予重点支持,用于开展兼并重组、技术攻关、标准制定(修订)、品牌建设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七、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领军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发起建立产业链企业联盟,根据大企业关键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关键软件需求形成“大企业产品需求清单”,全面摸排中小企业主导产品、产能规模、拟配套对象等信息,形成“中小企业产品供给清单”,建立对接机制,提升就近配套水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八、做强用活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发挥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制造业战略性、引领性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对按照产业政策导向和合法合规程序决策投资的项目,适度提高对投资失败的容忍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
九、优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调整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给予连续稳定支持,积极推荐我市重大项目争取国家相关专项,鼓励各区县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支持的重大项目给予一定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资。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模式应用,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托产品延伸发展服务环节,对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设备健康管理等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对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倾斜支持力度。强化对工业设计领域支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际和全国知名设计大奖的设计作品等,给予一定额度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等)
十三、落实国家减税举措。全面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确保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应享尽享”。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十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贷支持政策,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在新增中长期贷款比重。探索建立企业信贷风险共担机制,由市级和试点区县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分担资金池,对合作银行发放且符合支持方向的中小制造企业贷款发生风险后给予风险分担,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抵(质)押率,提升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推动转贷应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予以重点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等,各区县政府)
十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政策及“高速公路套餐通行费”政策,实施空重交替行驶运输特殊单一物品车辆85折优惠政策,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量价联动”机制。取消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提升我市铁路货运分担比例,强化水运物流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十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加大市外水电采购力度,合理安排市外水电使用,支持更多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研究制定对能效“领跑者”和绿色工厂在用能成本方面的激励性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
十七、保障工业用地总量。新版《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发布后,确定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减少总量,确因优化空间布局需要进行调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障区域工业用地总规模不减少。(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八、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投资项目,企业可申请在3—5年内就近预留一定空间的工业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九、保障新型产业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中的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新型产业用地(M0)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二十、保障中小企业用地。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总规模10%的比例,规划一批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打造若干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每个区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一、优化工业用地管控举措。新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出台后,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范性指标均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提高项目入驻效率。(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二十二、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定期发布《重庆市制造业人才需求目录》,研制职业教育产教对接谱系图,建立完善高校专业学科设置、招生计划安排与制造业人才需求联动机制,支持中职高职院校与企业结对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二十三、完善制造业领域人才支持举措。强化企业用人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和基准的人才评价标准,制定支持举措。(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新措施的,遵照执行;与市级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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