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紧紧围绕“产业高地,幸福之城”战略定位和“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地区”战略目标,按照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提升海安新一轮发展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科技改革
1.高校科研院所及在海安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海安实施转化,对新成立企业,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年实现开票销售超过200万元且具备高企申报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专家团队10万元。
2.鼓励高校院所专家与海安企业以技术入股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入股股权比例不低于30%,市财政根据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含境外科研机构)开展原创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研究并在海安转化,对企业转产升级有重大突破,产品用途跨领域、跨行业,或新研发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省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为依据),当年形成新的增长点,按支付高校院所研发费用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海安起,且实施新产品研发、生产,两年内给予应纳税所得额的10%奖励,市本级和区镇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