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各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201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自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2018年6月第一批已申报但未获通过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申报(仅限于企业有新增知识产权、专项审计报告补盖公章等实质性变化可再次申报,但须填写《企业情况变化说明》),第一批申报企业评审结果请与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联系。
二、受理时间
认定受理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开始。
(一)企业申报提交截止日期
企业网上申报及纸质材料提交到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18时。
(二)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截止日期
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市科委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5日18时。2018年8月30至9月5日为区县科委联合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审查时间。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www.innocom.gov.cn),进入企业申报窗口填报,网上申报材料必须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开通;
(二)报送纸质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完成后,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各企业将申请材料(胶装)一式一份交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交纸质申请材料时,专项审计报告必须为贴防伪码、盖鲜章的原件);
(三)区县联合审查:区县科委牵头,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于弄虚作假或不规范材料,一律不予推荐。
(四)区县推荐: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区县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文推荐,并将推荐函与企业申请书纸质材料同时上报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市科委)。
(五)科技企业入库。为方便企业享受有关创新扶持政策,请于纸质材料报送后5个工作日内,从市科委官方网站“网上服务”栏目或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企业”栏目,登录“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填写科技型企业入库信息。
四、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申请材料
(一)材料部分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上打印部分);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职工应提供社保缴纳人员明细,未缴纳社保请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科技人员应提供职称或学历、学位等相关证明);
6.经具有资质的机构(名单见附件2)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需签字、盖章、防伪标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备注:相关附件材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严禁材料弄虚作假。
(二)材料装订要求
1.所有申请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请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2.材料装订顺序为:
①总目录(编页码);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上打印部分);
④其它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逐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请申报企业认真填写申请材料,申报资料一旦提交不再退回,不再允许修改。若网络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纸质提交的申报资料不符,以网络提交资料为准;若仅有网络或纸质材料的,视为无效申报,不予受理。
六、加强监督
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对认定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对申请企业和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加强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等内容的审查。纪检监察机构要对企业申报过程进行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事项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2楼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咨询联系人:郑慧67788354、刘怡梅67300549)
市科委:邓敏军67900686、市财政局:罗佐平67575388、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秦鹏67572690
附件 1.推荐函
2.2018年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项审计)财务中介机构名单
3.企业情况变化说明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