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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认定及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1年08月25日
发布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截止日期:
2021-10-11
文号:
发改办高技〔2021〕663号
适用行业推荐:
发改办高技〔2021〕6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认定及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1〕663号 浏览量:5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认定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1.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2.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战新目录》)明确的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范围)。在符合《战新目录》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3.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附件1),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4.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附件2),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
1.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地方;
2.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方(国办发〔2021〕17号);
3.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办发〔2021〕17号)。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地方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附件3)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请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2021年评价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其中,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评价材料电子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8月25日
附件: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2.符合激励条件的省、区、市名单
3.认定评审情况报送要求
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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