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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崇川区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原文]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21年09月02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截止日期:
长期
文号:
崇川政发〔2021〕26号
适用行业推荐:
崇川政发〔2021〕26号
关于印发《崇川区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川政发〔2021〕26号    浏览量:667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产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激励企业做大做强中的引导和支撑作用,促进我区特色产业和规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运行质量,推动全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区质量强区战略奖励提出以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对象为本区范围内创建品牌、技术标准、质量信用、体系认证的企业、事业单位。

(一)对经权威部门评价认定的名牌给予奖励:

1.区域名牌:获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江苏区域名牌称号的单位;

2.名牌产品:获江苏精品认证称号的单位。

(二)对经上级技术标准机构评价认定的项目给予奖励:

1.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

2.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

3.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的单位;

4.获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的单位。

(三)对经权威部门评价确认的质量信用、体系认证的给予奖励:

1.获省质量信用2A、3A级的单位;

2.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合一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通过国家测量体系AAAAA认证的单位

3.被评定为“江苏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单位。

二、奖励方式

(一)名牌奖励

1.对首次荣获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重报再获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省区域名牌”称号的单位奖励30万元;重报再获“省区域名牌”称号的单位奖励10万元。

2.对首次荣获江苏精品认证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重报再获江苏精品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二)技术标准奖励

1.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3.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发布实施后,对第二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第三至第五起草单位(不分顺序)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的奖励;制(修)订省(市)地方标准项目,发布实施后,作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起草单位给予2.5万元奖励,第三至第五起草单位(不分顺序)给予2万元的奖励。

4.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成效显著、获得验收通过的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三)质量信用、体系认证奖励

1.对获得省级质量信用AAA级和AA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4万元奖励。

2.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合一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测量体系AAAAA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3.被评定为“江苏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4万元奖励。

三、资金拨付

(一)申报

申报单位在“崇川兴企通平台”上申报,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质量奖励资金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的实质性、合规性审核,经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

(三)拨付

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

  该资金属区级财政专项奖励,用于对获得有关名牌认定、标准创新、质量信用、体系认证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不得违规使用。 

  区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强化项目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推进名牌、技术标准和以质取胜战略的实施,对质量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区财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对本办法所列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五、附则

享受资金扶持的单位须在崇川区注册、纳税、统计,同类奖励不重复享受,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政府全额投资项目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本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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