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实施背景
为提高我区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与引领作用,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根据
《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申报主体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纳税及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业团队;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征信良好;
(三)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
(四)申报单位未被列入各级科技项目管理失信名单。
(五)申报单位须在崇川区“兴企通”平台注册,并通过“兴企通”申报。
三、资金使用方式
(一)立项资助类
每年立项一批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为 10-100 万元/项,重点支持产业前瞻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 化、社会民生等。区科技局每年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现状另行出台项目申报指南,具体项目计划类别及要求以当年度的申报指南为准。项目由各街道、开发区、高新区或科技园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扎口推荐申报。对支撑和引领全区科技进步、高端人才培育、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高校院所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服务业项目,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科技奖补类
1. 创新型企业培育
(1) 鼓励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落户崇川,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符合科技创新型企业新增数考核细则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 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招引市外有效期内的高企并完成“整体迁移”手续的企业给予每家奖励20万元。
(3) 企业新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列统,每家奖励2万元。
(4) 经省科技厅新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 企业研发奖励
(1) 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统计年报系统中填报认定后的研发费用投入额度不低于上一年度的,首年度给予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3%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鼓励企业将享受到的奖励用于激励参与项目研发管理的科研创新团队。企业用于奖励科研创新团队的奖励额度不低于当年所享受区级企业研发奖励额度30%(含)的,次年度按照3% 比例、最高20万元额度实施奖励;企业用于奖励科研创新团队的奖励额度低于当年所享受区级企业研发奖励额度30%的,次年度 按照1.5%比例、最高10万元额度实施奖励。
(3)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在统计年报系统中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审计报告中研发投入95%的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增幅在1%
(含)-5%之间的,追加奖励5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增幅在5%(含)
-10%之间的,追加奖励10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增幅在10%(含) 以上的,追加奖励20万元。
3. 产学研合作补助
(1) 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大学科技园签订的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合同)、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合同),企业支付经费 15 万元以上(含 15 万元)的, 经市科技局审核发放补助的,区科技局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合作经费的 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企业支付合作经费 5~15 万元(不含 15 万元)的,给予 30%补助,其中符合对接服务上海、苏南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 40%补助。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经市科技局审核发放补助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费用的 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每家企业一年只限申报一项购买科技成果补助。
(企业参加省、市、区科技部门组织的市外产学研活动所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给予 100%补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仅限 1 人,相关支出应符合政府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4. 技术转移奖补
鼓励技术交易单位做大做强,给予技术转移输出方一定比例的奖补。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达到 1 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 50 万元,技术合同成交额以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审核通过的为 准。
5. 科技金融
(1) 贷款贴息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 4 亿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高企培育入库企业,向银行申请获得用于产品研发、技术升级等促 进实体发展的科技贷款,贷款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在企业还本付息后,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LPR 贷款利率,给予企业首次贷款利息 40%、续贷利息 30%的贴息补助。贴息期为 1 年,贷款不足 1 年按实际月份计算;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首贷一次、续贷两次的补助(续贷企业的研发投入须比上年有增长,区科技局对续贷企业是否继续享受贷款贴息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具体方案)。
(2) “科创贷”奖补对担保公司实际发生的“科创贷”担保业务给予担保额0.5%的费率补贴;对完成合作协议内容、运作良好的“科创贷”合作银行,给予服务团队每家每年最高 5 万元的分级资金奖励。
6. 科技平台奖励
(1) 国家级平台:经国家认定的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含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等,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 省级平台:获得省认定的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含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院士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验收合格后奖励 50 万
元;获得省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合格后奖励 30 万元。
(3) 市级平台:获得市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一次性奖励20 万元。获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7. 科技进步奖奖励
(1) 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企业以项目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75 万元、50 万元。
(2) 江苏省科技进步奖:企业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8. 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等科技创新载体,国家级奖励 50 万元,省级
奖励 30 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含双创基
地等),国家级奖励 30 万元,省级奖励 15 万元。
9.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在由科技部门主办的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7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同一赛事按最终获奖等次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奖励采取后补助的形式,大赛获奖项目需在获奖之日起 6 个月内在本区注册企业后方可申请兑现)。
10. 科技配套奖励
(1) 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补助。通创币、创新券等奖励政策参照市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2) 大仪补助及沪通大仪券。对经市科技局核定的沪通科技合作大仪券补贴项目及市大型仪器补助项目按照市补助金额的 100%进行配套补助。
四、补充说明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崇川区、原港闸
区印发的区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